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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德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115年度執字第4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德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德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 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9、1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4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罪,前固經本院114年

度聲字第1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然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應予併罰,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惟本院應受定刑之外部界線及內部界線拘束,避免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

㈢此外,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聲請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

業已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115年6月2日北院信刑辰115聲1384號函、本院送達證書、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至59頁)。

㈣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

然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亦各有相當相隔,考量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罪數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王德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5日、113年10月28日 113年10月13日 113年9月28日 113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929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485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17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調院偵字第8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本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士簡字第52號 114年度簡字第823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883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3日 114年3月26日 114年8月11日 115年3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本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士簡字第52號 114年度簡字第823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883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2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25日 114年5月3日 114年9月25日 115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86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03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924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353號 編號1、2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