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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19號被 告 即聲 請 人 黃奭青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063號),聲請付與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奭青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本院准予付與之卷宗名稱及卷頁、光碟內檔案名稱」欄所示之卷證影本(經隱匿黃奭青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及轉拷光碟,但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光碟部分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暨檢閱卷證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3、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黃奭青為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063號傷害案件之被告,現由本院審理中,茲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502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經核所聲請付與之卷證影本及轉拷光碟,除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上開第三人隱私權之範圍,應予遮隱外,其餘並無與其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爰依上揭規定,諭知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該案卷證影本及轉拷光碟。惟因該資料涉及隱私,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光碟部分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四、至聲請人雖聲請付與其餘如附表所載之卷證影本,惟本案卷內並無該等卷證,是無從付與,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附表:

編號 聲請狀所載範圍 本院准予付與之卷宗名稱及卷頁、光碟內檔案名稱 1 起訴書、移審函、檢察官舉證清單及偵查卷宗中與本案被訴事實有關之全部筆錄、報告及書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7044號卷宗第3至7、9、11、13至15、17至33、75至78、83、85、87、89至91、93至97頁、本院115年度審易字第1825號卷宗第5、7至9頁 2 本案唯一電梯頂部監視器之原始檔、警方最初取得版本、偵查中實際播放或勘驗之版本,以及所有轉檔、截圖、翻拍照片或光碟 書證均已包含於編號1;電梯頂部監視器錄影檔案,置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7044號偵查光碟存放袋內之光碟檔案,檔案名稱為「0000000000000.mp4」及「0000000000000.mp4」 3 監視錄影勘驗筆錄、勘驗報告、警方調取或下載紀錄、證物交接或移送紀錄,以及足以辨識檔案長度、時間碼、建立時間或版本來源之資料 監視錄影勘驗筆錄、勘驗報告已包含於編號1;本案無其他聲請資料 4 聲請人全部警詢、偵訊或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尤其民國115年6月8日之詢問筆錄及如有之完整錄音、錄影 聲請人之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均已包含於編號1(本案無偵訊筆錄);上開筆錄之完整錄音、錄影檔案,置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7044號偵查光碟存放袋內之光碟檔案,檔案名稱為「0000000黃奭青涉傷害案嫌疑人警詢影像.wmv」及「115偵_017044_0000000000000n.mp4」 5 告訴人張聚琴之警詢、偵訊及其他陳述筆錄 告訴人張聚琴之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均已包含於編號1(本案無偵訊筆錄) 6 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急診病歷、護理紀錄、影像檢查報告、傷勢照片、病史與受傷機轉陳述,以及卷內其他醫療資料 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明、傷勢照片均已包含於編號1;本案無其他聲請資料 7 警察職務報告、受理案件紀錄、報案紀錄、現場照片、到場紀錄及卷内如有之員警密錄器影音 書證均已包含於編號1;本案無員警密錄器影音 8 聲請人案發後拍攝之四張手部、身體及頸部照片,如已附卷,包含卷內照片及可辨識拍攝資訊之資料 書證均已包含於編號1 9 卷內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7044號、115年度他字第7262號或其他同一事件相關案件互相引用、影印、調卷或併卷之資料,限與本件被訴事實及關鍵監視錄影相關者 無(本案無其他調卷資料,偵查中相關卷證均附於偵查卷) 10 其他檢察官主張足以證明聲請人犯罪之證物或電子檔 書證均已包含於編號1;本案無實體扣案物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