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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5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政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 年度執聲字第1858號、115 年度執字第6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政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184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

174 、945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 至4 、6 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依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又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6

所示罪刑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如附表編號

7 所示罪刑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加計如附表所示其餘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20年10月)。

四、綜上所述,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則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衡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本院寄送本件聲請書繕本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結果(詳本院卷第47至55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原雖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如附表編號1 至4 、6 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雖有諭知罰金刑,惟聲請人並未就此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芃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受刑人 蔡政杰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8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犯罪日期 112 年7 月8 日 112 年8 月4 日 112 年7 月8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 年度營偵字第2291號 彰化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17540 號等 臺南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33272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 112 年度訴字第1011號 113 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 判決 日期 112 年11月28日 113 年1 月26日 113 年7 月3 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 112 年度訴字第1011號 113 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 年1 月3 日 113 年3 月15日 113 年8 月7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南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2613號 彰化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2261號 臺南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639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 罪) 犯罪日期 112 年7 月6 日 112 年3 月28日 112 年7 月8 日下午2 時11分許、2 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12060 號等 高雄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39333 號 臺中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17462 、25584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835 號 113 年度金簡字第538 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1845號 判決 日期 113 年7 月19日 113 年9 月16日 114 年7 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835 號 113 年度金簡字第538 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1845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 年9 月4 日 113 年10月18日 114 年8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南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7417號 高雄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8817號 臺中地檢114 年度執字第13611 號(編號6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中地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18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 年 犯罪日期 112 年7 月6 日上午10時許、下午5 時20分許 112 年7 月11日 112 年8 月1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3 年度少連偵字第62、329 號 臺中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38091 號 橋頭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25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174 、945 號 114 年度金訴緝字第92號 114 年度審訴緝字第11號 判決 日期 114 年6 月20日 114 年7 月17日 114 年8 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174 、945 號 114 年度金訴緝字第92號 114 年度審訴緝字第1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 年9 月2 日 114 年8 月27日 114 年9 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高雄地檢114 年度執字第8684號(編號7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高雄地院以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174 、94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臺中地檢114 年度執字第14213 號 橋頭地檢114 年度執字第5729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5 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1 年8 月 犯罪日期 112 年7 月31日 112 年7 月31日 112 年7 月8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5207號 彰化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2603、4636號 臺南地檢113 年度偵緝字第896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471 號 114 年度訴緝字第33號 114 年度金訴緝字第24號 判決 日期 114 年7 月30日 114 年10月31日 114 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471 號 114 年度訴緝字第33號 114 年度金訴緝字第2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 年9 月15日 114 年12月10日 114 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 年度執字第17096 號 彰化地檢115 年度執字第268 號 臺南地檢115 年度執字第2072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年8 月 有期徒刑1 年5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犯罪日期 112 年7 月10日 112 年7 月6 日 112 年7 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195 號 高雄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9100、8568號 臺北地檢114 年度偵緝字第10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 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9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559 號 114 年度審訴字第2501號 判決 日期 114 年9 月2 日 115 年3 月4 日 115 年5 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 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9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559 號 114 年度審訴字第250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5 年2 月25日 115 年4 月8 日 115 年6 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高雄地檢115 年度執字第3966號 高雄地檢115 年度執字第7067號 臺北地檢115 年度執字第6519號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