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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盧帟文被 告 邱乙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114年度執字第9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帟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帟文因被告邱乙迪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具保人出具保證金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字第2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各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2萬元,由具保人

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嗣被告於上開案件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未遵期到

案接受執行,另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聲請人復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經拘提無著,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8日苗檢映辛114執助968字第1159000811號函、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及具保人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法院在監在押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依法將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