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亦麟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曾益盛律師趙詮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6號),聲請暫時解除限制住居及科技設備監控,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亦麟於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應遵守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即個案手機報到,增加可在附件所示報到時間、地點報到,並准予自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止,暫時解除限制住居之處分。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亦麟因嚴重呼吸道不適,分別於民國115年8月26日、同年9月3日、同年10月7日至衛生福利部○○醫院就診,經醫生診斷被告患有鼻中膈彎曲合併慢性肥厚性鼻炎,需接受雙側鼻中膈成形術合併雙側下鼻甲切除術手術治療,並安排同年10月15日(週四)7時30分,前往醫院報到住院接受手術,並預計於同年10月16日(週五)出院,爰聲請准許自115年10月15日0時0分起至同年10月16日24時0分止,暫時解除被告限制住居及科技設備監控措施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限制住居處分,乃對於有羈押之原因而無羈押必要之被告,命令住居於現在之住所或居所,不准遷移,或指定相當處所,限制其住居,而免予羈押或停止執行羈押之方法;此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之自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受命
法官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訊問後,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300萬元保證金,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4樓之1,並自114年12月2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暨應接受每周一、四上午8時至12時,以個案手機報到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8月,嗣裁定自115年8月26日起延長前揭科技設備監控及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裁定、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通知書及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在卷可稽。
㈡被告主張其因鼻中膈彎曲合併慢性肥厚性鼻炎,需於115年10
月15日住院,接受雙側鼻中膈成形術合併雙側下鼻甲切除術手術治療,預計於115年10月16日出院,並提出衛生福利部○○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考量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住院手術之需,令其於115年10月15日8時至12時前,在前揭限制住居址門牌號碼前,依前揭裁定所載之方式向本院報到,恐有困難,惟尚非不得以增加報到時間、地點之方式,達成個案手機科技設備監控之目的,是就被告於115年10月15日持個案手機向本院報到之方式部分,增加可在附件所示報到時間、地點報到,至被告聲請准許自115年10月15日0時0分起至同年10月16日24時0分止,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措施之部分,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㈢又審酌本院所為限制住居處分,係為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
並防止逃亡,非為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被告既陳明上開事由,表明有暫時解除限制住居之必要性,尚屬正當合理,且未影響本院審判程序之進行,是被告聲請於主文所示之時間,暫時解除限制住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法 官 施函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附件:
一、個案手機,係指由法院指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交付被告持用,專用於科技設備監控用途,得與電子腳環或電子手環等科技監控設備搭配使用之手機。
二、使用個案手機電子報到時間為:115年10月15日上午0時至12時前。
三、使用個案手機電子報到地點為(擇一):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4樓之1。
㈡衛生福利部○○醫院新北市○○區○○路000號。
四、被告於上開報到地點前,持個案手機拍照時,應將報到地點門牌一併拍攝入鏡。
五、被告持個案手機拍照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後,將由中心人員透過系統自動比對、個案手機視訊通話、撥打被告聯絡電話或其他適合方式,確認照片是否清晰可辨,照片中人物是否確為被告。
六、被告持個案手機拍照上傳報到,需待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判讀確認被告已依指示辦理,始為完成;若中心判讀確認結果,認為被告仍未完成報到,被告應配合中心指示為一定之行為,例如重新拍照上傳或移動至適當之地點拍照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