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04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蕭景彥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238號),聲請換發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執行指揮書」所載。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蕭景彥前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323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5年5月14日以115年度抗字第69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是以,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以指揮書指揮執行,非屬法院辦理事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執行指揮書,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