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 請 人 張佳琪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姓名欄及理由欄之聲請人姓名「張佳棋」應更正為「張佳琪」。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張佳棋」之記載,均係「張佳琪」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