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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6號聲 請 人 曹森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44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或追徵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其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故扣押物在案件未確定,而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俾供審判或日後執行程序得以適正運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扣押物除宣告沒收之物外,應發還於權利人。所謂權利人即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固指扣押物之所有人,及扣押時所取自之該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而言。此於所有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相競合之情形,固無不同,但所有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分屬不同一人時,則應發還其所有人(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曹森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其所有如附表一至

三、附表四編號C1-1所示之物業經扣押在案,而聲請人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聲請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惟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5849號、第260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4年8月27日至116年8月26日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同案被告曾文煌、朱允中、郝致衡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44號審理中,上開扣案物是否與本案待證事實全然無涉,仍需經本院加以調查認定,在本案尚未確定前,基於保全證據之目的,自有留存之必要,尚難先予裁定發還。

㈡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C1-2所示之手機,為聲請人之配偶黃琦

雯所有,聲請人既非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揆諸前揭說明,自無聲請發還該扣押物之權限。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扣案物,要難允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郭建鈺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表一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H-1-1 山瑞公司轉帳傳票(一) 1箱 H-1-2 山瑞公司轉帳傳票(二) 1箱 H-1-3 山瑞公司轉帳傳票(三) 1箱 H-1-4 山瑞公司轉帳傳票(四) 1箱 H-1-5 山瑞公司轉帳傳票(五) 1箱 H-1-6 山瑞公司轉帳傳票(六) 1箱 H-1-7 山瑞公司轉帳傳票(七) 1箱 H-1-8 山瑞公司轉帳傳票(八) 1箱 H-1-9 山瑞公司轉帳傳票(九) 1箱 H-1-10 山瑞公司零用金明細帳隨身碟 1個 H-1-11 山瑞公司107年度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存摺 12本 H-1-12 山瑞公司108年度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號) 11本 H-1-13 山瑞公司109年度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號) 10本 H-1-14 山瑞公司110年度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號) 10本 H-1-15 山瑞公司111年度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號) 9本 H-1-16 山瑞公司112年度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號) 8本 H-1-17 山瑞公司113年度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號) 10本 H-1-18 山瑞公司114年度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號) 2本 H-1-19 山瑞公司華南銀行114年3月28日至4月16日存摺影本(000000000000號) 4張

附表二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C2-1 山瑞公司交際費轉帳傳票 7本 C2-2 山瑞公司2019年1月30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 1本 C2-3 山瑞公司2019年2月1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 1本 C2-4 山瑞公司2019年3月22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 1本 C2-5 山瑞公司2021年10月26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 1本 C2-6 山瑞公司2021年12月20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 1本 C2-7 山瑞公司2022年1月12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 1本 C2-8 山瑞公司2022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 1本 C2-9 山瑞公司2024年7月30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 1本 C2-10 山瑞公司2024年12月31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 1本 C2-11 山瑞公司佣金支出明細分類帳(2018/01/01-2025/04/14) 1本 C2-12 山瑞公司交際費支出明細分類帳(2018/01/01-2025/04/14) 1本 C2-13 曹森智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2本附表三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J-1 山瑞公司2025年1月10日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0) 2張附表四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C1-1 曹森智iPhone 14 Pro Max手機 1支 C1-2 黃琦雯iPhone手機 1支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