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劉文明上列上訴人因瀆職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1月5日北檢力忠114他13044字第115900027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請刑事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聲請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轉由本院處理之「聲請刑事異議狀」所載,聲請人係認為:臺北地檢署北檢力忠114他13044字第1159000276號函之行政簽結為違式裁判,侵害聲請人權益,聲請人對該函文之意旨不服,故請求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為裁定。惟查,臺北地檢署係以115年1月5日北檢力忠114他13044字第1159000276號函覆:查無具體犯罪嫌疑,業經簽准結案等情,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之對象僅限「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而不包含偵查之作為及結論,聲請人前述主張之事項均與檢察官刑之執行無涉,本院依法無從審究,其提起本案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