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8號聲明異議人 劉文明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4年度他字第1159000253號案件,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簽結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刑事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劉文明係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4年度他字第1159000253號案件,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簽結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然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者,方得提起,但聲請人聲明不服之簽結處分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行為,其所為聲明異議,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