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2號聲 請 人 孫瑟君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聲請扣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扣字第47號裁定准許扣押上開財產。
嗣聲請人所涉業務侵占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30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徐忠正提起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386號再議駁回。本案扣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影響聲請人資金調度及營運甚鉅,聲請人所涉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足證聲請人並無犯罪嫌疑,上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均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有明文規定。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涉業務侵占罪嫌,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30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徐忠正提起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386號再議駁回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等在卷可考,然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58之1條第1項、第258之3條第2項、第25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所涉業務侵占罪嫌固經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然而依照聲請人所提臺灣高等檢察署之偵查結束公告,可見115年度上聲議字第386號再議駁回處分係於115年1月26日始公告,以一般送達情形而言該處分書送達告訴人必然在此公告時點後,而告訴人於收受該再議駁回處分書時,依照上述刑事訴訟法規定仍可於收受處分書10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而倘若告訴人確實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依照上述規定,在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之狀況下,扣押物即非應予發還。更何況,倘若法院裁准開啟提起自訴程序,則聲請人所涉本案業務侵占罪嫌則仍有待法院審判,隨訴訟程序之發展,有需要調查之可能,扣押之物即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是否為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亦須待法院終局確定判決之認定結果而定。本院基於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沒收、追徵之可能,認有繼續扣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之必要,尚難先行裁定准予發還。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附表一:
編號 登記所有權人 種類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1 孫瑟君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355) 2 孫瑟君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 3 孫瑟君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 4 孫瑟君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附表二:
編號 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1 孫瑟君 臺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2 孫瑟君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3 孫瑟君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4 孫瑟君 永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5 孫瑟君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號 6 ○○洋酒有限公司 負責人:孫瑟君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7 ○○洋酒有限公司 負責人:孫瑟君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