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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受 刑 人 劉禹宣具 保 人 阮氏紅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阮氏紅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劉禹宣因詐欺等案件,經具保人阮氏紅珠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