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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4號聲 請 人 鍾珺閔被 告 CHAN WAI LUN(陳偉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CHAN WAI LUN(陳偉倫)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58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鍾珺閔之損害款項250,089元遭金融機構凍結,未遭被告領出,該款項屬犯罪所得未遂,依法應返還聲請人。請准予返還,以回復聲請人權益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扣押物發還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14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CHAN WAI LUN(陳偉倫)涉犯詐欺案件,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584號判處罪刑。惟遍查本案卷內並無聲請人所指以凍結方式所扣押之款項,是聲請人所稱遭金融機構凍結之金錢,既非遭扣押物品,其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