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童聖崴具 保 人 曾文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文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文森因被告童聖崴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被告並因該案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嗣前開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執字第9919號指揮執行時,聲

請人按被告住所地及居所地,傳喚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及通知分別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被告住所地、於114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被告居所地及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於具保人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並未到庭,且被告經拘提無著,有拘票及報告書可參。再者,被告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非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卷附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可佐,足證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 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