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蘇弘曆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84號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蘇弘曆之父親蘇龍淳自90年代起,經營大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兩岸小三通客輪「馬可波羅1號」之負責人,該客輪長期行駛於金門與廈門之間,而被告之父親已規劃將該公司由被告承接經營,被告亦已於民國113年9月起進入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輪機工程學系碩士班進修,然被告之父親於114年12月16日確診罹患肺腺癌第四期合併腦轉移,現正接受治療中,體力與健康明顯不如以往,有必要帶同被告於115年2月10日至同年月13日,至廈門參加廈門國旅旅運服務有限公司舉辦之議題討論會,爰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出海,係為保全被告到案,避免逃匿出境,致妨礙國家刑罰權行使之措施,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審判及日後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完成。被告有無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與必要性,或得否暫時解除該處分之判斷,乃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訴訟程序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形,而為認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裁定於114年7月14日至115年
2月23日限制出境、出海在案,審酌被告涉案情節及訴訟進行程度,本院認上開裁定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仍未消滅。
㈡被告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固據其提出臺北
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證、廈門國旅旅運服務有限公司會議通知等資料。然查被告之父親並非大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且董監事資料亦無被告父親之姓名,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尚難認定被告之父親為該公司之經營者,亦無從認定其為該客輪之負責人。縱被告及其父親均受廈門國旅旅運服務有限公司之邀請,代表大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前往廈門參與115年2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舉行之會議,考量現今網際網路及通訊設備發達,我國與海外各國之商務往來,透過視訊方式聯繫甚為普遍,採行視訊會議者亦所在多有,倘若主辦方未提供視訊服務,被告或其父親亦可委由他人代理出席,且大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亦可改派代表與會,難認被告有何親自出席該會議之必要性。
㈢審酌本案目前進度、被告出境必要性之釋明等情,認基於保
全本案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之公共利益,以及限制出境、出海係限制被告基本權利相對輕微之替代保全手段,認被告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