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哲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哲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㈤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5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與詐欺等案件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1月11日)前為之,本院則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復已經受刑人同意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自無不合。

㈡再以,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

年度聲字第162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此有該裁定書1份可資稽考。惟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則依前揭裁判意旨,該次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除遵循刑法第51條所定外部界限外,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2年6月+6月=3年),此亦屬當然之理。

㈢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就本件附表各次所為,均係偽造文書

或詐欺等犯行,行為期間為自107年11月間至110年9月間所為,以及考量附表所示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彼此聯結關係之強弱,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之異同,以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等節。並參酌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綜合因素,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本案所聲請部分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可資減讓幅度有限,應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孟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許哲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