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74號受 刑 人 高溱岐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多件判決確定案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惟檢察官迄今尚未為被告提出聲請,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再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定應執行刑屬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雖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惟本案執行檢察官尚未針對被告之請求作出准否之決定,客觀上尚無執行指揮是否不當之問題,聲請人對於尚未發生之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自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