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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2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文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13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文增(下稱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郵寄刑事請求駁回起訴及聲請排除違法指認之證據能力狀,復於115年1月8日、同年月26日、同年2月3日具狀促請本案承審法官林志煌法官(下稱承審法官)進行處理,而承審法官均未為裁定,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辯護權,亦無法維護公平正義,客觀上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不公正之可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再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法院為使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之訴訟指揮,乃專屬法院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事實確認及法律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自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惟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準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乃謂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當事人復不得僅憑個人感受該訴訟指揮有利、不利於己之情形,以及法院未立即准許其聲請或採納其主張,逕認有偏頗之虞,蓋當事人的主張、聲請,祇供法院判斷參考,不生法院不採納其主張或否准其聲請,即謂有偏頗之虞,並進而據以聲請迴避。縱其訴訟指揮存有瑕疵,亦屬依法聲明異議或其他救濟途徑之範疇,無從以此憑為聲請法官迴避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01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047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1

35號案件(下稱系爭聲請迴避案件)審理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聲請迴避案件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固具狀以起訴證據不足、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構成要件不成立,及指認結果欠缺證據能力等為由,請求駁回起訴及聲請排除違法指認之證據能力等語。然查,按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法院起訴審查權之規範,與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及證據取捨,均屬法院職權審認事項,訴訟當事人固得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惟法院係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及認定證據能力之有無,為法官審判職權行使之範疇,且係審判核心事項,法官依法自得審酌對當事人聲請之准否,並基於其對卷內事證之理解、研判,本於法官之專業智識、經驗,就個案所呈之一切情狀、證據而為認定。

㈢承審法官業於系爭聲請迴避案件114年12月15日、115年3月2

日審理程序中,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當庭就案發現場錄影畫面進行勘驗,並傳喚相關證人到庭由檢察官、聲請人及其辯護人行交互詰問程序,聲請人復就指認內容對證人即告訴人進行反詰問,前揭進行流程及承審法官所為訴訟指揮,均合於刑事訴訟法所定審判程序之相關規定,未見有何違法或偏頗情形,亦無侵害聲請人辯護權之情事。而聲請人所為前開駁回起訴、排除證據能力之請求,依上說明,屬法院依法行使審判職權之範圍,承審法官自得依證據調查結果,斟酌其請求為裁量、決定,且非至系爭聲請迴避案件審理完畢,無從判斷,則聲請人以承審法官未立即准許其聲請或採納其主張為由,即謂有執行職務不公、偏頗之虞,無非係就承審法官進行、指揮訴訟表達不滿,核屬自己主觀感受與判斷,在客觀上尚難足以使人懷疑承審法官有不能公平執行職務情事,即無足認有何執行職務偏頗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復未就確有其他客觀上足以對於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之事實存在,提出具體事證釋明之,徒憑其主觀臆測,即泛詞指稱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不公允、偏頗之可能而聲請迴避,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所指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理由,尚非基於客觀可信之事實,致一般通常之人均可能因此懷疑該承審法官不能為公平裁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依伶法 官 吳宛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榮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