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德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57號、115年度執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德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德發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

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本院均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節,此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前開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調查表在卷可稽,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

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合併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本件檢察官僅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再與附表編號4、5所示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經本院通知,受刑人對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已執行完畢,自無由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表:受刑人曾德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01/10/01~102/09/17 099/10/12~100/03/22 099/10/12~100/03/2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458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170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1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6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8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83號 判決 日 期 104/10/14 108/04/16 108/04/1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5/05/19 108/11/06 108/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205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2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28號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 4 5 罪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營利姦淫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16次 有期徒刑10月 7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月 16次 有期徒刑5月 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097/10/01~100/03/22 097/10/01~100/03/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19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1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112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112號 判決 日期 114/12/31 114/12/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112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1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2/03 115/02/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76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77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