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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宗承具 保 人 楊翔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翔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宗承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經具保人楊翔宇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施宗承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經具保人楊翔宇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另受刑人亦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上開判決1紙、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