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海梅具 保 人 翁建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115年度執字第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建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翁建源因被告郭海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郭海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所犯上述案件,經本院於114年3月2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566號判處被告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3月,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646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判決,復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6123號駁回上訴,該案於114年12月30日確定在案,有上述該案各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上述案件確定後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

行,並函知具保人督促協同被告到案,然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存卷可證,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又被告及具保人於本院裁定時,均無因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形,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