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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30號聲 請 人 徐大聖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等件(本院110年度自更一字第1、112年度自字第14號),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書記官迴避狀所載(如附件)。

二、當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者,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即當事人遇有書記官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書記官迴避。而聲請書記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書記官所屬之法院為之,或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事實應釋明之。上開書記官迴避之聲請,由書記官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8條第2款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書記官能否為公平執行職務,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徐大聖前以被告陳昶馗、賴永隆有醫療過失行為,導

致聲請人之子徐上恩發生缺氧性腦病變昏迷不醒之重傷害結果,認被告2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向本院提起自訴,經本院以107年度自字第85號審理後,就陳昶馗被訴部分判決自訴不受理,另就賴永隆被訴部分裁定駁回自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及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分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102號判決、109年度抗字第927號裁定撤銷上開判決、裁定,發回由本院以110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審理中。嗣聲請人追加自訴被告陳昶馗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14號合併審理(以上二案合稱本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無誤,核先敘明。

㈡本院107年度自字第85號案件審理中,承審法官向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調閱107年度醫他字第47號、107年度保全字第107號、107年度保全字第193號、107年度保全字第236號偵查卷,影印該等卷宗內部分資料,將之列為不得公開閱覽卷宗(下稱不公開卷),檢入外放彌封之不公開卷證資料袋內,此有107年度自字第85號109年3月16日審理單1份在卷足憑(見110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第3卷第193頁)。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後,本案承審法官於審理中指揮書記官開拆彌封袋後,將不公開卷部分資料影印附入本案公開卷後,並通知兩造代理人、辯護人閱卷,有110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113年5月31日審理單可佐,經聲請人當時之自訴代理人劉雅雲律師先後於113年6月3日、同年月20日閱卷;又經聲請人委任自訴代理人聲請閱覽不公開卷全卷,本案承審法官再指揮書記官開拆彌封袋後,將不公開卷全卷影印附入110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卷內(見110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第3卷第187頁至第563頁),並通知兩造之代理人、辯護人閱卷,亦經聲請人當時之自訴代理人鄭志正律師於115年3月24日進行閱卷,有閱卷聲請書在卷可稽(見110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第3卷第587頁),除上開不公開卷外,本案外放不公開卷證資料袋內並無其他公文或訴訟資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全卷核閱查明。至於不公開卷證資料袋即使在本案審理中加蓋「限閱當事人個資等資料」戳記,用意在於加強提醒閱卷之限制,尚難認有如聲請人所指不公開卷證資料袋內新添其他公文或訴訟資料之情事;又本案審理中,聲請人之自訴代理人數次聲請閱卷,承審法官因而指揮書記官開拆彌封之不公開卷證資料袋給閱,有如上述,且聲請人在本案審理中一而再,再而三聲請法官迴避,或對駁回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因而本案全卷數次經本院其他合議庭或臺灣高等法院調取,容有開拆不公開卷證資料袋核閱之情,則本案外放不公開卷證資料袋之歷次彌封條上縱蓋有書記官胡嘉玲之圓戳章,應係上開給閱或調卷開拆彌封條而再次彌封所加蓋封章,聲請人執以質疑胡嘉玲書記官隱匿其他公文資料,故意遮蔽訴訟資料等情,顯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並未就胡嘉玲書記官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情形,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提出任何釋明之論據,聲請人所陳各端,無非為其個人主觀之感受與推測,在客觀上尚難足以使一般通常之人合理懷疑書記官有不能公平執行職務之情事,不能遽認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由本院其他合議庭裁定之,故非屬本件審酌範圍,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 長 何信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人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書記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