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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3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亞姿選任辯護人 莊華瑋律師

張進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柏嘉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附表:

裁定出處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黃若蓁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桃園市○○區○○路○○○號十四樓之二」。 洪亞姿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桃園市○○區○○路○○○號十四樓之二」。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