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緝字第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文榮(歿)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文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即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 條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王文榮業經本院於審判中之民國107年12月18日發布通緝,始終未緝獲被告,被告復於114年11月1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份(見本院他字卷第39頁)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宣判前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李敏萱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