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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緝字第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智豪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

賴思仿律師東方譯萱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77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及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張智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中旬某日,加入邱奕珉、張竣哲、謝曜鴻、李百霖(邱奕珉等4人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及少年高○鑫(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人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李百霖提供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之房屋建置網路及電腦設備(下稱本案機房),並指揮邱奕珉、高○鑫分別擔任美金H組、美金E組組長,以掌控本案機房營運狀況,並發放薪水予邱奕珉、高○鑫,再由邱奕珉、高○鑫發放薪水予同組組員。張智豪與邱奕珉、高○鑫及美金E組組員張竣哲、謝曜鴻則在本案機房內,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社群軟體Facebook、Instagram等處刊登投資廣告,再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郭秋萍、廖俊傑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匯款日期、金額及地點,匯出款項。

二、案經廖俊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後述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被告張智豪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審理時

逐項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奕珉、張竣哲、謝曜鴻、李百霖、證人高○鑫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扣案硬碟及被告行動電話內容照片、「年輕人牙起來」LINE群組翻拍照片、本院109聲搜字第20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案機房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員職務報告,及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佐,且同案被告邱奕珉、張竣哲、謝曜鴻、李百霖業經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0、127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199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8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53號判決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起生效,修正前第8條第1項原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適用,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關於自白減刑規定,修正前第47條規定「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減刑要件較為嚴格,且非必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減刑規定。

3.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惟本次修正係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之罪,就被告所涉同條項第2款、第3款之罪刑均無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已為本案中

之首次犯行所包攝,是被告應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首次參與詐騙告訴人廖俊傑之行為,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之加重詐欺犯行,與邱奕珉、張

竣哲、謝曜鴻、李百霖及少年高○鑫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行為時雖已年滿20歲,然卷內並無證據資料顯示其對於少年高○鑫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所認識,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其經由同案被告邱奕珉邀請加入「年輕人牙起來」LINE群組,並在本案機房之網站找人下注等語(見少連偵59卷二第11頁、偵4776卷二第273頁),應可認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犯行,復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此部分犯行,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下述),應依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

2.至被告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

㈧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不

法利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以多人縝密分工方式實行詐欺犯行,侵害告訴人廖俊傑及被害人郭秋萍之財產權,助長詐欺犯罪,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不該,且潛逃海外多年遭通緝,嗣因入境始緝獲歸案;惟念其坦承犯行,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但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非本案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及分工情形、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暨其前科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緝卷二第1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其所犯各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1.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又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指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及替代手段,仍應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2.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是用來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繫等語(見本院訴緝卷二第106頁),堪認扣案之上開物品,係供被告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

3.至其餘扣案物,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即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本案我有拿到薪水新臺幣1萬3,200元等語(見本院訴緝卷二第133至134頁),核與被告扣案行動電話內薪俸袋翻拍照片其上顯示之金額相符(見少連偵59卷二第284頁),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1萬3,200元,且被告已於本院中全數自動繳交,有本院收受訴訟款項通知及收據在卷可憑(見本院訴緝卷二第147至148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附表二、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同案被告邱奕珉、詹益豪、曾仕豪、吳冠緯、張竣哲、陳明鴻、謝曜鴻之供述、少年高○鑫、郭○中、劉○翔之證述、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LINE對話記錄、匯款明細及便利商店繳款明細、證人林鴻隆警詢筆錄暨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另案被害人許雅婷、詹皇任、江政傑及曾瓊儀之警詢筆錄、相關LINE對話記錄、超商繳款收據、存摺影本及匯款截圖、本院109聲搜字第20號搜索票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薪資袋、合約書和贓款、扣案硬碟及行動電話內容照片暨被告使用之相關通訊軟體暱稱帳號對照表、員警職務報告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是在108年12月中左右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犯罪組織等語(見本院訴緝卷二第13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奕珉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08年12月中找被告一起從事本案機房工作等語(見少連偵59卷一第105頁)相符,堪認被告係於108年12月中旬(即108年12月11日至同年月20日間某日)始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然查,起訴書附表編號1熊思惠、編號2陳雨農、編號3黃宗毅、編號4曾昱仁、編號6林育杰、編號7童偉傑、編號8林毓翔、編號10詹惠雯、編號12許岱眉、編號13劉思妤、編號14張洧菘、編號16郭韋辰、編號17鍾叡、編號18陳妍妡、編號20林韋婷、編號22許家菁、編號24張倫瑋、編號25程泳潭、編號27蔡宗訓、編號28林虹汶、編號29林雨珍、編號30黃煜哲、編號33李欣蓓、編號35郭湘紜、編號36莊越名、編號38林佳臻、編號39張采瑩、編號40李恆萱、編號41高紹涵(詳附表二所示),其等受詐騙時,被告尚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尚難認定其等受詐欺與被告有關,自無從逕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詐欺犯行。

㈡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奕珉供稱:本案機房只有美金E組、美金

H組成員,由我跟高○鑫兩個組長負責跟管理等語(見少連偵59卷一第104頁、第105頁),證人高○鑫證稱:我是美金E組組長,本案機房還有被告邱奕珉那一組;本案詐欺集團機房組分8組,美金A、B、C、D、E、F、G、H組,通常2個組在一個機房等語(見偵4776卷三第131頁至第132頁、少連偵249卷一第366頁),可知本案機房僅有美金E組、美金H組使用,被告於本案僅須就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關於美金E組、美金H組成員詐騙被害人之部分共負責任。觀諸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0月6日北市警刑大七字第1103012938號函暨所附扣案固態硬碟應用程式擷取資料顯示之「代理帳號」,可知與起訴書附表編號5翁妙旻、編號11陳葦珊、編號15許珈瑋、編號19葉家妘、編號21林姿綺、編號26王昇德、編號31莊金璇、編號32鄭鈞文、編號34陳姿瑄、編號37連珮玟接洽之代理帳號,分別為「文林A」、「洪B」、「創F」、「洪A」、「屁C」、「電A」、「金F」、「崙A」、「樂凱D」、「龍C」(詳附表三所示),均與本案機房之美金E組、美金H組無涉,上開之人即非本案被害人,尚難據此逕認被告就此部分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詐欺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就此部分加重詐欺之有罪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慶華、林婉儀、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戴于茜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騙日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地點 證據名稱 1 廖俊傑 告訴人廖俊傑於Instagram軟體看到廣告,依照廣告內容加LINE ID:ben0413ss為朋友,該人稱投資註冊儲值NEK網站(eee.nek101.com)一天便可獲利,有老師帶其玩輪盤遊戲,又稱有活動投資5萬元以上可高額獲利云云,遂依指示繳款、下注卻均顯示輸光,對方仍要求繼續儲值,始發現受騙。 108年12月12日 108年12月12日 1100元 臺北市○○區○○○道0段00號 1、廖俊傑之指述(少連偵59卷三第22至23頁) 2、IG廣告擷圖、匯款及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 份(少連偵59卷三第24至25頁) 3、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YJS(訴400卷二第301頁) 108年12月17日 3萬元 108年12月17日 2萬元 2 郭秋萍(未提告) 被害人郭秋萍於Facebook網站尋找工作時發現LINE暱稱「妘」徵求家庭手工,惟「妘」聲稱已無家庭手工工作,但推薦高投資報酬網站BXT(ert5.bxt66.com),佯稱可穩定進帳,其依「妘」指示加入該網站後,「妘」要求其依LINE帳號「黃鎮龍」指示操作,其依指示操作後帳面上顯示虧損,「妘」佯稱有新投資活動可保本,因此再儲值入金,惟欲將金額領回時,「妘」及「黃鎮龍」均不回應,始發現受騙。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1000元 高雄市○○區○○街0號14樓之3 1、郭秋萍之指述(少連偵59卷二第367至370頁) 2、匯款紀錄擷圖及便利商店繳款明細共1 份(少連偵59卷二第371至372頁) 3、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SDT(少連偵59卷二第232頁) 108年12月19日 1萬元 108年12月19日 2萬元 108年12月19日 2萬元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騙日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地點 與本案證據連結 其他卷內證據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熊思惠 透過FACEBOOK網站不知名友人介紹LINE暱稱「GB總經理-熙恩」推薦DK關鍵科技(me.dkk688.com),稱可由專人帶單操作下單獲利,經刷卡5000元至其提供帳戶後,至該平台操作二元期權,惟後續未能提領投入該平台金額且對方不斷要求民眾繼續投入資金始知遭詐騙。 108年11月7日 108年11月7日 5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少年高○鑫扣案行動電話中使用假帳號「總經理-熙恩」與被害人對話紀錄(少連偵59卷二第237頁) ①熊思惠之指述(偵477卷一第487至489頁、第491至第493頁) ②刷卡明細1紙(少連偵59卷二第295頁) ③LINE對話記錄擷圖1份(少連偵59卷二第297至299頁)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雨農 透過FACEBOOK網站認識LINE暱稱「GB關關」、「GB總經理-熙恩」,推薦DK關鍵科技(me.dkk688.com),稱可由專人帶單操作下單獲利,遂至便利商店匯款2筆共5萬元至該平台,操作二元期權,惟後續未能提領投入該平台金額且對方不斷要求民眾繼續投入資金始知遭詐騙。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0月17日 2萬5000元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少年高○鑫扣案行動電話中使用假帳號「總經理-熙恩」與被害人對話紀錄(少連偵59卷二第237頁) ①陳雨農之指述(偵4776卷一第481至486頁) ②存摺影本1份(少連偵59卷二第307至308頁) ③LINE對話記錄擷圖1 紙(少連偵59卷二第309頁) 2萬5000元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黃宗毅 透過FACEBOOK網站看見DK關鍵科技(me.dkk688.com)投資廣告,該公司自稱經理「GB-關關」將其加入群組,並由「GB總經理熙恩」介紹投資課程,請被害人以網路轉帳至其提供帳戶共計19萬3,000元,後又稱投資失利需再匯款,始知遭詐騙。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0日 5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少年高○鑫扣案行動電話中使用假帳號「總經理-熙恩」與被害人對話紀錄(少連偵59卷二第237頁) ①黃宗毅之指述(少連偵59卷二第313至315頁) ②匯款紀錄擷圖1 份(少連偵59卷二第317至318頁) 108年11月20日 5萬元 108年11月20日 5萬元 108年11月20日 4萬3000元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曾昱仁 於網路經一LINEID:sal443522推薦DK關鍵科技網路平台,稱可分析數據,只要投入1萬元資金可獲利7萬元,惟投入資金後對方又改口稱因操作問題導致於損失2萬元需再投入資金補足損失部位才能再分析數據,始知遭詐騙。 108年9月7日 108年9月7日 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CIS(少連偵59卷二第232頁、訴400卷二第295頁) ①曾昱仁於警詢之指訴(偵4776卷一第517至518頁) ②匯款紀錄擷圖1 紙(少連偵59卷二第323頁) 108年9月10日 1萬元 108年9月11日 1萬元 108年9月11日 1萬元 5 (起訴書附表編號6) 林育杰 於Instagram軟體經不詳網友介紹進入對方提供之投資網站(DK關鍵科技bb.dkk688.com),並加入該網友介紹之LINE群組,依群組指示操作後該平台顯示獲利1960元,並有存入其帳戶內,因此不疑有他決定投資,於12月5日轉帳新臺幣20000元及刷卡10000元做為投資本金,並在群組內聽從指示操作,惟此次金額僅剩1380元,且遭踢出群組,始發現遭騙。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CIS(少連偵59卷二第232頁、訴400卷二第295頁) ①林育杰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343至344頁) ②匯款紀錄擷圖1 紙(少連偵59卷二第345頁) 6 (起訴書附表編號7) 童偉傑 於Instagram軟體發現有人介紹賽車遊戲投資廣告,聯繫對方後進而轉至LINE群組。聲稱可教其操作投資賽車遊戲網站可增加收入,但須投資新臺幣20萬元,其依群組內人員指示人匯款新臺幣9萬元,但匯款後又稱需再匯款20萬元才能跑流程,故發現受騙。 108年12月9日 108年12月9日 9萬元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CIS(少連偵59卷二第232頁、訴400卷二第295頁) ①童偉傑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349至351頁) ②帳戶交易明細1 紙(少連偵59卷二第353頁) 7 (起訴書附表編號8) 林毓翔 於Instagram軟體看到詐騙投資公司廣告(asias頂尖集團),之後加入line之名稱:彩霓、Luna陳萱等自稱該公司經理,表示可代為操作資金且穩賺不賠,要求其匯錢至提供之虛擬帳戶及以便利商店條碼付款等方式繳款至該網站,後又稱因操作失誤均已虧損,且對方不再回應,始知受騙。 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2萬50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1全家便利商店捷勝店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ATOP(訴400卷二第297頁) ①林毓翔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357至361頁) ②便利商店繳費收據1 紙(少連偵59卷二第363頁) 108年8月20日 2萬5000元 108年8月28日 2萬元 108年9月5日 2萬元 8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詹惠雯 經自稱為投資網站eh89.nci88.com(SDT)之接洽人員「77」透過LINE介紹投資該網站,經對方指示陸續匯款、至便利商店繳款後對方稱要等候回復並勿登入平台避免IP位置錯誤云云,即不再回應,始知受騙。對方網站已關閉並重新設立為(svc7.anue66.com),可以原帳號密碼登入,但金額明細與匯款金額不符 108年8月29日 108年8月29日 6萬元 花蓮市○○路0○0號、花蓮市○○路0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SDT(少連偵59卷二第232頁) ①詹惠雯之指述(少連偵59卷二第375至381頁) ②轉帳擷圖1 份(少連偵59卷二第383至386頁) ③LINE對話記錄擷圖1紙(少連偵59卷二第384頁) 108年8月29日 4萬元 108年9月3日 6萬元 108年9月3日 4萬元 108年9月7日 10萬元 108年9月7日 10萬元 108年9月8日 1萬元 108年9月8日 10萬元 108年9月8日 9萬元 9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許岱眉 經加入BCM投資平台line投資群組,跟隨群組操作BCM網站,一開始有顯示獲利4000元,接著對方說有活動可以新臺幣5萬元賺到3-5倍的利潤,匯款後就被加到另一個只有機器人跟老師的群組,並稱5萬元因其操作不當而虧損,需再投資5萬元進行操作,匯款後,又告知必須再投資5萬元才可操作,因察覺有異詢問對方,未獲回應,始知受騙。 108年12月7日 108年12月7日 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SDT(少連偵59卷二第232頁、訴400卷二第299頁) ①許岱眉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399至400頁) ②轉帳擷圖1 份(少連偵59卷二第401至402頁) 108年12月10日 4萬6635元 108年12月10日 3365元 108年12月11日 5萬元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劉思妤 於Instagram軟體認識1女子,對方LINE帳號為「芸妡」,該人推薦BCM投資平台(網址:c211.bcm66.com),稱有小額投資課程保證獲利10萬,依指示繳款後就由另一名「萱兒」指導下注,對方卻一直交求繼續儲值才可獲利,且無法將網站內之點數換成金錢提領,始發現遭騙。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1月29日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SDT(少連偵59卷二第232頁、訴400卷二第299頁) ①劉思妤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405至407頁) ②轉帳擷圖1紙(少連偵59卷二第409頁) 108年11月30日 1萬元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張洧菘 加入遊戲網站NCI新彩國際(c211.nci88.com),並由line指導員「筱咘」、帶單老師「Xaviera」帶領投注,然該網站平台後來顯示之投資獲利金額全數不見,以致於無法領取平台金額,始悉遭騙。 108年8月31日 108年8月31日 3萬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SDT(訴400卷二第299頁) ①張洧菘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413至415頁) ②便利商店繳款明細1紙(少連偵59卷二第417頁) 108年8月31日 2萬元 108年9月3日 3萬元 108年9月6日 2萬元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郭韋辰 於Instagram軟體看到投資廣告,因此加入對方Line帳號skc568832(暱稱莎莎專員),「莎莎專員」表示他們有一個新開發的二元期權循環式營利技術,由專家使用這套技術帶領下可在「好萊塢」平台(er3.hw652.com)上操盤獲利,其依指示至便利商店操作繳款新臺幣15萬元,然對方卻稱其下注方式錯誤導致全部虧損,需再投入資金,始知受騙。 108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26日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中美店、桃園市○里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復興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高嶺店、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麗美店、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高安店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YJS(訴400卷二第301頁) ①郭韋辰之指述(少連偵59卷二第431至434頁) ②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 紙(少連偵59卷二第435至437頁) 108年11月26日 2萬元 108年11月26日 2萬元 108年11月26日 2萬元 108年11月26日 2萬元 108年11月27日 1萬元 108年11月27日 2萬元 108年11月27日 2萬元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鍾叡 於Instagram軟體看到投資廣告,因此加入對方Line帳號(暱稱莎莎),莎莎自稱「指導員」,稱有股票投資網站可操作,並介紹二元期權(er3.hw652.com),其由「莎莎」引介加入line群組,並依指示投資20萬元至上開網路平台,群組內有「老師」帶單,後來更推出投資保本課程之LINE群組,由老師私下帶單,但帶單時只有不到10秒之時間可以操作,然會就說操作不當導致虧損,要再湊雙倍的資金,才可獲利始知受騙。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15日 5萬元 花蓮縣○○鄉○○村○○○街000巷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YJS(訴400卷二第301頁) ①鍾叡之指述(少連偵59卷二第442至445頁) ②匯款擷圖1 份(少連偵59卷二第447至450頁) 108年11月15日 5萬元 108年11月15日 5萬元 108年11月15日 5萬元 108年11月19日 5萬元 108年11月19日 5萬元 108年11月20日 5萬元 108年11月20日 5萬元 108年11月26日 5萬元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陳妍妡 於Instagram軟體看到投資廣告,並依指示加入該平台(er3.hw652.com)會員,同時加入所謂之投資LINE群組,群組內聲稱會由「老師」帶單操作,惟匯款後於108年9月20日登入查看發現平台內資金全數不見,始悉遭騙。 108年9月17日 108年9月17日 5萬元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1、臺北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臺北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83號便利商店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YJS(訴400卷二第301頁) ①陳妍妡之指述(少連偵59卷二第453至456頁) ②匯款擷圖與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 份(少連偵59卷二第457至471頁) 108年9月18日 5萬元 108年9月18日 5萬元 108年9月19日 2萬元 108年9月19日 2萬元 108年9月18日 1萬元 108年9月18日 2萬元 108年9月19日 1萬元 108年9月19日 2萬元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林韋婷 在FACEBOOK網站上看到徵人貼文,加入對方line「Jordana」,對方稱可透過二元期權投資網站(sz88.hw652.com)投資獲利,其依對方指示繳款後被加入LINE群組,並根據群組內領導「XuanXuan」指示下單,起初網站上顯示有獲利,後來群組稱有新活動,至少要儲值3萬元,因此匯款2次共6萬元後,對方要求退出大群組,並另外單獨開一個只有自己及主任「Allen Chen」之群組,之後就依主任指示下單,卻在短時間全部虧損,之後上網查詢才知受騙。 108年12月3日 108年12月3日 3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YJS(訴400卷二第301頁) ①林韋婷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483至487頁) ②匯款擷圖1 份(少連偵59卷二第489至490頁) ③LINE對話記錄擷圖1份(少連偵59卷二第491至494頁) 108年12月9日 3萬元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許家菁 於Instagram軟體看到投資廣告,因此經對方介紹進入LINE投資群組,並依指示以匯款方式儲值1000元註冊投資網站(https://ccc11hw652com),之後平台金額有顯示獲利,進而參加該群組之專案活動,並依網站指示至便利商店繳款新臺幣2萬元整、1萬元至該網站,但匯款後群組人員卻稱要再匯新臺幣27萬元才能投資,始驚覺遭詐。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18日 1000元 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宇勝門市。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YJS(訴400卷二第301頁) ①許家菁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7至11頁、第13至14頁) ②匯款擷圖與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份(少連偵59卷三第17頁) ③LINE對話記錄擷圖1份(少連偵59卷三第15頁) 108年11月22日 2萬元 108年11月22日 1萬元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張倫瑋 於Instagram軟體看到廣告,依照廣告內容加入LINE:730bee為朋友,該人要求其加入投資網站「SCHWARAEN」(schwa.schwarzen8.com),並將其拉入LINE群組(已遭退出)稱帳號「Zhang Yu Feng」會指示如何下單,群組內且有多人分享獲利經驗,其前後共儲值新臺幣21萬元卻陸續輸光,最後僅領回8135元,驚覺遭騙。 108年11月13日 108年11月13日 6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MGI(訴400卷二第303頁) ①張倫瑋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31至33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1紙(少連偵59卷三第34頁) 108年11月13日 5萬元 108年11月13日 4萬元 108年11月15日 6萬元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程泳潭 於Instagram軟體看到廣告,依照廣告內容加入對方LINE(名稱:Hannah娜)為好友後,對方將渠加入LINE群組,介紹網站(c17888.bw558.com),告知註冊帳號並儲值可帶領操作獲利,遂註冊並使用便利商店代碼繳款儲值進網站帳號,後發現可疑故要求將已儲值金錢再領出,但群組內人員卻稱洗碼量不足不能出金,始知受騙。 108年11月4日 108年11月4日 11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EAL(訴400卷二第305頁) ①程泳潭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37至40頁) ②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份(少連偵59卷三第41至42頁) 108年11月16日 1萬元 108年11月17日 2萬元 108年11月18日 2萬元 108年11月19日 2萬元 108年11月20日 2萬元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蔡宗訓 於Instagram軟體投資廣告文章填寫自己的LINE帳號後,有自稱為投資分析人員加入LINE好友,邀約其加入一LINE群組-FM金融,及註冊網站(f17888.bw558.com)會員,聲稱可指導操作投資二元期權賺錢,其信以為真以ATM轉帳及便利商店代碼繳款多筆,然其依照指示下注時卻聲稱其操作失誤虧損,需再投入金額否則無法拿回原投資金額,始知遭騙。 108年8月26日 108年9月6日 2萬01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EAL(訴400卷二第305頁) ①蔡宗訓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65至68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及便利商店繳款明細1份(少連偵59卷三第69至71頁)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林虹汶 不名人士加其為Line好友後,聲稱可以投資網站(mmd.oasis66.com)操作二元期權投資,投資失敗也能保本,並將渠加入line組群,依依指示加入網站儲值後,依照群組內老師指示操作下單,卻被告知操作失誤故投資失敗,本金皆無法取回,始悉遭騙。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18日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OAS(訴400卷二第307頁) ①林虹汶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75至77頁) ②匯款擷圖1紙(少連偵59卷三第78頁) 108年11月18日 3萬元 108年11月22日 2萬5000元 108年11月22日 2萬3600元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林雨珍 於Instagram軟體看到投資廣告,以line聯繫對方,對方自稱「悅悅YUEYUE指導」,聲稱有人可指導投資賺錢,並提供投資網站(dda.oasis66.com)要求其加入會員,其加入後,陸續依指示匯款共新臺幣103000元,並在群組內由「總指導Claire湘婷」、「劉萬鑫」指導操作,然操作後對方又聲稱其操作錯誤導致本金歸零,需再匯款40萬元才能贏回本金,始知遭騙。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0日 3000元 台南市○○區○○路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樹人門市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OAS(訴400卷二第307頁) ①林雨珍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81至8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1紙(少連偵59卷三第85頁 ) 5萬元 5萬元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黃煜哲 於GIC GROUP投資網站(w888.gicxx.com)加入會員後,經網站指示加入LINE群組,群組內有人教導其利用該網站做外匯投資買賣,其依指示投資新臺幣25萬匯入了該網站所指定之虛擬帳戶,並依照群組指示進行外匯買賣,網站上顯示獲利80多萬元,然欲將投資的本金及獲利提領出來時,群組卻被解散,客服也遲遲未處理,隨後該網站也無預警關閉,始驚覺遭騙。 108年11月12日 108年11月12日 1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1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GEG(訴400卷二第309頁) ①黃煜哲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88至92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與匯款擷圖1紙(少連偵59卷三第97頁) 108年11月15日 5萬元 108年11月27日 9萬元 108年12月2日 5萬元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李欣蓓 於FACEBOOK網站看到投資廣告,因而加入對方LINE(ID:pipi09098、名稱:涵)為朋友,經對方介紹至投資網站(boss888.alt678.com),聲稱註冊帳號並儲值可帶領操作獲利,遂註冊並匯款至網站之帳戶後,想將儲值之款項提領出來時,對方聲稱要在匯款才可提領,依約匯款後卻仍無法提領,始驚覺遭詐。 108年12月10日 108年12月10日 1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GEG(訴400卷二第309頁) ①李欣蓓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113至115頁) ②匯款擷圖1份、臉書網站廣告擷圖、投資網站首頁1份(少連偵59卷三第117至118頁) 108年12月14日 1000元 24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郭湘紜 於Instagram軟體接獲私訊稱有投資獲利訊息,並能於匯款後三天內收到本金與利息,因此陸續匯款,即以對方提供Ibon付費條碼繳款,共匯出70萬7,000元,然原該入帳的金額未入帳且聯絡之帳號也消失,始驚覺受騙。 108年9月26日 108年9月26日 5萬元 花蓮縣○○鄉○○路0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WD(訴400卷二第311頁) ①郭湘紜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127至129頁) ②匯款擷圖及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 份(少連偵59卷三第130至134頁) ③詐騙集團成員傳送之付款三維條碼擷圖1份(少連偵59卷三第135至140頁) 108年9月26日 4萬元 108年9月27日 9萬元 108年9月27日 8萬5000元 108年9月27日 2萬5000元 108年9月29日 9萬元 108年9月29日 6萬元 108年9月29日 5萬元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莊越名 於Instagram軟體看見投資廣告,經加入對方的LINE(暱稱:苡甄),並被拉入群組後,群組內之人稱可解套營利,可一對一指導課獲利,並介紹其至網站儲值(名稱:WD環球國際、網址:http://www.wd5558.com),其以便利商店代碼繳款5筆共新臺幣90000元後,對依照群組內「劉總管」指示下注,雖一開始有獲利,但「劉總管」說不能獲利了結,要玩到一定的把數才能停,並要求其將獲利之18萬全部下注,結果賠光,始知受騙。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0月17日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及93號之便利商店、新北市○○區○○街00號之便利商店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WD(訴400卷二第311頁) ①莊越名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143至149頁) ②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紙(少連偵59卷三第151頁) 108年10月17日 2萬元 108年10月17日 2萬元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林佳臻 於Instagram軟體看見投資廣告,加入廣告內聯絡的LINE帳號後,對方聲稱可註冊WD環球國際網站,並依其指示投資操作網站上之博弈遊戲即可獲利,其依指示陸續繳款儲值,在跟著對方操作下單,卻一直失敗,對方又要稱幫忙辦理退款都無下文,該投資網站也隨即關閉,才驚覺遭詐騙。 108年10月19日 108年10月19日 4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2、臺中市○○區○○路00號及德泰街9號之便利商店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WD(訴400卷二第311頁) ①林佳臻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163至164頁) ②匯款擷圖及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份(少連偵59卷三第165至171頁) 108年10月19日 5萬元 108年10月19日 5萬元 108年10月19日 2萬元 108年10月20日 5萬元 108年10月20日 3萬元 108年10月21日 3萬元 108年10月21日 5萬元 108年10月21日 2萬元 108年10月20日 2萬元 108年10月21日 2萬元 108年10月21日 2萬元 108年10月21日 1萬元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張采瑩 認識之網友「霈婷」聲稱有虛擬貨幣的投資可輕鬆獲利,鼓吹其至WID平台匯款(hi168.wid99.com),匯款後卻又稱需再匯2萬元才可開啟投資網頁,才發現被騙。 108年12月3日 108年12月3日 6000元 嘉義市○區○○路00號便利商店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WD(訴400卷二第311頁) ①張采瑩之指述(少連偵59卷三第175至177頁) 28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李恆萱 於Instagram軟體看見投資廣告後,加入廣告內聯絡的LINE帳號(暱稱DORIS),DORIS推薦博奕WID全球平台,告知可至儲值1000元加入會員,再加入LINE群組,並稱投入本金愈高獲利愈高,且只有一次機會,其依照指示前後去便利商店代碼繳款,被加入另一個投資群組,操作的時候在群屬一對一聽從「Bonnie梓甯」的指令操作下注,一開始有贏幾把,之後在下注的時候該人故意跳期號導致操作錯誤,瞬間輸光,對方還叫其退出一對一群組,表示再等候通知會告知解決方法,就不再理會,驚覺遭詐騙。 108年11月12日 108年11月29日 3萬元 苗栗線頭份市○○路0○0號、苗栗縣○○市○○路0000號之便利商店、苗栗縣○○鎮○○街00號之便利商店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WD(訴400卷二第311頁) ①李恆萱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181至185頁) ②匯款擷圖及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份(少連偵59卷三第187至190頁) 108年11月12日 1000元 108年11月28日 2萬元 108年11月28日 2萬元 108年11月29日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08年11月29日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08年11月29日 2萬元 2萬元 108年11月29日 2萬元 29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高紹涵 於Instagram軟體看見投資廣告,與廣告內聯絡的LINE帳號「葶茵Amber」(帳號)聯繫後,對方稱說可投資博弈網站,依指示加入WID全球投資網站(x5168.wid99.com)之會員並被加入LINE群組內,稱可提供相關賺錢資訊,聽指示陸續匯款購買點數在該網站上「增資」,前後共匯款新臺幣603006元,之後發現遭騙報警處理。 108年12月1日 108年12月1日 8萬0015元 (筆錄無匯款地點資訊)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WD(訴400卷二第311頁) ①高紹涵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193至196頁) ②匯款帳戶明細1份(少連偵59卷三第197至198頁) 108年12月3日 9萬0015元 108年12月3日 1614元 108年11月15日 1000元 108年11月19日 5000元 108年11月25日 2萬5287元 108年11月28日 9萬0015元 108年11月28日 8萬0015元 108年12月2日 9萬0015元 108年12月2日 8萬0015元 108年12月3日 6萬0015元附表三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騙日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地點 與本案證據連結 其他卷內證據 1 (起訴書附表編號5) 翁妙旻 於108年11月08日經名不明人士(LINE名稱:夏芯)加為好友,並提供假投資網站GIN(網址:http:/nn168.gin777.com)表示將錢投入該平台後有人可代為操作獲利,加入後line暱稱「趙教授」即加其為好友代為投資操作,但不斷稱說投資失敗或沒投資成功,需再匯款才能繼續投資,說詞反覆,才驚覺遭到詐騙。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95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CIS(代理帳號「文林A」)(少連偵59卷二第232頁、訴400卷二第295頁) ①翁妙旻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327至330頁) ②匯款紀錄擷圖及便利商店繳款明細共1 份(少連偵59卷二第331至340頁) 108年12月11日 1萬元 108年12月18日 5萬5000元 108年12月19日 1萬元 108年12月19日 1000元 108年12月18日 5萬6000元 108年12月19日 1萬1000元 108年12月19日 1萬1000元 108年12月19日 1萬2200元 108年12月18日 4萬4000元 108年12月19日 5萬5000元 108年12月19日 1萬1000元 108年12月19日 2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 2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 3萬3000元 108年12月19日 2萬3000元 108年12月19日 1萬元 108年12月19日 6萬6000元 2(起訴書附表編號11) 陳葦珊 於Instagram軟體看到投資廣告,並加入對方的LINE「蘇寶媽咪」,「蘇保媽咪」推薦BCM投資網站(as8.bcm66.com),稱LINE群組有老師帶領操作投資,一開始加入網站顯示有獲利因此相信能賺錢,接著經對方鼓吹參加商案,繳交入會費10萬元,再被拉入單獨群組,由LINE名稱:Mr.嚴Director帶單下注,最後卻稱其操作錯誤導致系統錯誤而虧損,並稱須再投資30萬元,始知受騙。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 2萬元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溪湖店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SDT(代理帳號「洪B」)(少連偵59卷二第232頁、訴400卷二第299頁) ①陳葦珊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391至394頁) ②便利商店繳款記錄1 紙(少連偵59卷二第395頁)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 (起訴書附表編號 15) 許珈瑋 於IG上看到投資廣告,對方以LINE暱稱「DORA」聲稱有優化數據及專業分析師帶領操作博奕網站(fw66.bcm66.com),獲利達85-90%,其受遊說加入網站後,由LINE帳號「Tara」帶領操作投資,但操作後對方稱投資步驟有疏失,要在投資另一項目才能獲利,才知道遭到詐欺。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5萬元 臺北市○○區○○路0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SDT(代理帳號「創F」)(訴400卷二第299頁) ①許珈瑋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421至425頁) ②轉帳擷圖1紙(少連偵59卷二第427頁) 108年12月16日 5萬元 108年12月16日 3萬0015元 108年12月16日 5萬元 108年12月16日 2萬元 4 (起訴書附表編號 19) 葉家妘(不提告訴) 於Instagram軟體收到不知名網友推薦加入博弈遊戲網站(sh8.nek101.com)並依其指示加入會員、進入相關LINE群組,在群組內「老師」之鼓吹下線上刷卡新臺幣10萬元之儲值點數,然經「老師」帶領操作後發現點數全數歸零也無法提現,要求對方賠償卻遭封鎖帳號,始知遭騙。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5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YJS(代理帳號「洪A」)(訴400卷二第301頁) ①葉家妘於警詢之證述(少連偵59卷二第475至477頁) ②刷卡資料擷圖1 紙(少連偵59卷二第479頁) 6萬1200元 5 (起訴書附表編號 21) 林姿綺 於FACEBOOK網站看到投資廣告,因此加入對方LINE(帳號cvtin0221),在被該帳號拉入加入line群組,再該人慫恿下加入NEK網站(prc.nek101.com),聲稱投資虛擬貨幣表示會有額外的獲利,獲利後再將金額匯入其戶頭,然其加入網站會員匯款後,對方卻表示公司遭駭延遲獲利了結無法拿回,驚覺受騙。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1200元 基隆市○○區○○路00○0號底層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YJS(代理帳號「屁C」)(訴400卷二第301頁) ①林姿綺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二第497至498頁) ②匯款擷圖1 份(少連偵59卷二第499至500頁) 108年12月19日 5萬元 108年12月19日 5萬元 108年12月19日 5萬元 6 (起訴書附表編號 26) 王昇德 於Instagram軟體收到不知名人士訊息,依照訊息內容加LINE (ID:SP凌瑄)好友,該人並告知有外匯投資能夠獲利3-4倍,並提供HIGH INVEST投資網站(h17888.heii88.com)讓其註冊,註冊後LINE群組內有數據師「郭俊雄」人指示下單投資,後陸續入金投資,想取回本金該人卻稱需要再投資一定金額才能領回,始知遭騙。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7日 8萬9962元 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8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EAL(代理帳號「電A」)訴400卷二第305頁) ①王昇德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45至49頁、第51至54頁) ②帳戶交易明細表、刷卡明細各1份(少連偵59卷三第55至61頁) 108年12月17日 2萬8832元 108年12月16日 9萬元 108年12月16日 9萬元 108年12月16日 9萬元 108年12月16日 3萬元 108年12月17日 9萬元 108年12月17日 9萬元 108年12月17日 9萬元 108年12月17日 2萬9861元 108年12月17日 3萬9993元 108年12月18日 9萬元 108年12月18日 9970元 7 (起訴書附表編號 31) 莊金璇 於Instagram軟體看到投資廣告,加入對方LINE後對方聲稱可在大陸網站的博弈下注,可以被動增加收入、獲利倍增,是至網站投單下注,投資10萬元後,因懷疑是詐騙,向對方要求取回本金,對方卻稱要提領的話必須再匯款20萬元,始確定受騙。 108年12月12日 108年12月12日 3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GEG(代理帳號「金F」)(訴400卷二第309頁) ①莊金璇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101至103頁) ②匯款明細及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紙(少連偵59卷三第104頁) 108年12月13日 3萬元 8 (起訴書附表編號 32) 鄭鈞文(不提告訴) 於FACEBOOK看到投資廣告,後續加對方LINE(名稱:Ling)為好友,介紹ALT投資網站(boss888.alt678.com),依指示註冊帳號並匯款至網站產生的銀行帳號,發現可疑想將款項領回,卻要求須提供證件及銀行存摺否則就不能退款,始驚覺遭騙。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 1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GEG(代理帳號「崙A」)(訴400卷二第309頁) ①鄭鈞文於警詢之證述(少連偵59卷三第107至108頁) ②匯款擷圖1紙、投資廣告訊息擷圖1紙(少連偵59卷三第109頁) 9 (起訴書附表編號 34) 陳姿瑄 在FACEBOOK網站看到網路賺錢文章,加入對方的LINE帳號後,對方聲稱可教導操盤賭博,並將之加入LINE群組內,要求其至線上博奕網站(xd1988.alt678.com)註冊會員,並依其指示投入資金下注投資,但想把錢領回時,發現無法出金,甚至網站無法連線,才驚覺被騙。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GEG(代理帳號「樂凱D」)(訴400卷二第309頁) ①陳姿瑄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121至122頁) ②匯款擷圖1紙(少連偵59卷三第123頁) 108年12月20日 2萬2000元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 37) 連珮玟 於Instagram軟體看見投資廣告,加入廣告內聯絡的LINE帳號後,對方表示有投資計畫,只要照做就可賺錢,要其加入網站(c5168.ennn666.com)註冊儲值,其依指示陸續透過轉帳匯款、便利商店繳款在該網站儲值新臺幣15萬1,000元,但依對方指示操作後均賠光,驚覺遭騙。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 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127號及299之8號之便利商店 機房扣押固態硬碟內檔案「12月圈存」之被害人資料-WD(代理帳號「龍C」)(訴400卷二第311頁) ①連珮玟於警詢之指訴(少連偵59卷三第155至158頁) ②匯款擷圖及便利商店繳款收據1份(少連偵59卷三第159至160頁) 108年12月14日 2萬元 108年12月14日 1萬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