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緝字第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潔安(已歿)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9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潔安業於民國113年6月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志煌法 官 林皓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