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明宏
李彥邦選任辯護人 何恩得律師被 告 張書賓
王鳳翼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被 告 葉育昇
林庭帆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續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宥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