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玉珍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玉珍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玉珍因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5年2月6日起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有案件待執行,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53號判決1紙、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5年4月1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甲)、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因另案執行刑期,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被告執行另案刑期之日即115年4月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