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時郡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被 告 林姿伶選任辯護人 徐紹鐘律師被 告 吳春美選任辯護人 范值誠律師

林桓誼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045號、第37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時郡、林姿伶、吳春美(下合稱被告3人)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王秀慧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