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宏恩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嚴光彥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羽萱律師
周柏劭律師被 告 蘇文輝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選任辯護人 李柏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關於廖宏恩、嚴光彥、蘇文輝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廖宏恩、嚴光彥、蘇文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3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