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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修安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新北○○○○○○○○)指定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關於被告所稱已賠償部分,嗣因與本院確認相關資料後有所不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依伶法 官 吳宛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榮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