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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詠鈞指定辯護人 趙澤維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28行及第5頁第25、28、31行所載之第「三」級毒品均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

理 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日判處罪刑在案,惟本院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李宇璿法 官 王秀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書記官 張佑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