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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信維選任辯護人 陳孟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0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訴字第379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信維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訴字第379號),迄未審結,且經前開案件之承辦股表示同意本案移送該院合併審理等情,有前開案件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另案與本案形式上為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合於首揭得合併審判之要件,而辯護人亦請求本案與另案併案審理,則本案與另案合併審判,應得減少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非但符合訴訟經濟,且可避免裁判歧異,更因得對被告全部犯行予以整體通盤考量,並保障當事人之求刑權益,堪認二案合併審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鐵雄法 官 林煥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