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鉅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422號、第23086號、第23251號、第23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鉅璿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定於115年7月3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