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政鴻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390號、第30811號、第3692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皓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