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翊翔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邱姝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172號、115年度偵字第9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翊翔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翊翔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起羈押。茲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5月18日起借提執行、同日被告以受刑人身分入臺北監獄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度執丙字第2489號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5年5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