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坤隆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胡坤隆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審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告訴人均同意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意見,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