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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柏翰選任辯護人 洪清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391號、114年度偵字第42392號、114年度偵字第42393號、114年度偵字第42394號、115年度偵字第2184號、115年度偵字第7521號、115年度偵字第7709號),並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8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柏翰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柒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柏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裁定羈押、於115年6月1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被告於本案羈押期間,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於115年7月21日起執行該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更癸字第147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許峻彬法 官 陳志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