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凱琪選任辯護人 郭志偉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本案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屬於應行合議審判案件,是法院組織應為合議庭審理,程序上始為適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