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明揚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115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115年度偵字第12003號、115年度偵字第17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明揚自民國115年9月1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明揚等前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起羈押在案。茲被告另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9月15日起借提執行、同年月18日被告以受刑人身分入臺北監獄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度執更助節字第500號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5年9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