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景聰選任辯護人 劉振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9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景聰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7「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事 實
一、黃景聰於民國114年9月18日加入由林學斌(所涉詐欺等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狼」等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黃景聰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已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1498號等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其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各該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待款項匯入後,由林學斌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予黃景聰,並由暱稱「小狼」指示黃景聰於附表所示二提款時間,前往附表二所示提款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復將該等款項悉數交予林學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李品葳、陳盈存、陳遵仁、郭家辰、藍富傳、陳氏紅、李國勝、房士強、洪政良、詹媗卉、葉連宇、張少綺、詹怡萱、蔡辰昱、鄭信安、吳依欣、邱凱揚、賀立璿、薛靜誼、邱嘉哲、楊霆琪、侯春華、蔡昆達、吳正銓、蘇姵紜、陳彥菁、蔡志昇、盧宛君、郭源芳、陳育聰、林耀煌、許珈瑋、曹耀輝、陳蕙菁、呂沛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黃景聰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訴字卷【下稱本院卷】第107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408頁,本院卷第107、11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品葳、陳盈存、陳遵仁、郭家辰、藍富傳、陳氏紅、李國勝、房士強、洪政良、詹媗卉、葉連宇、張少綺、詹怡萱、蔡辰昱、鄭信安、吳依欣、邱凱揚、賀立璿、薛靜誼、邱嘉哲、楊霆琪、侯春華、蔡昆達、吳正銓、蘇姵紜、陳彥菁、蔡志昇、盧宛君、郭源芳、陳育聰、林耀煌、許珈瑋、曹耀輝、陳蕙菁、呂沛恩及被害人蘇恩珈、蕭至鈞於警詢中所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79至89、91至93、95至10
9、113至119、123至128、131至133、135至137、139至141、143至149、151至159、161至165、167至173、175至177、187至189、209至212、215至218、221至224、227至231、233至235、243至247、251至253、255至257、259至263、269至280、283至285、291至308、311至312、321至323、327至
329、331至335頁),並有提領畫面截圖(見偵卷第56至75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77頁)、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1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21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29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79至180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85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07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13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1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25頁)、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41頁)、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4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6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81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8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89頁)、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0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1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25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3日施行。惟被告所犯本件加重詐欺犯行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00萬元,亦未符合其他加重詐欺要件,與新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要件不合,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另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1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項)」。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不僅將原必減修正為「得」減;且將「行為人僅需繳回個人實際犯罪所得」要件,修正為「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顯非較有利於被告,應認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較有利。
㈡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4、6至14、16至24、26至31、34至37所
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各次匯入之款項,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多次提領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就上開所犯各次犯行,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雖非親自向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實施訛詐行為之人,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然其接受指示擔任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並轉交予上手,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彼此分工,堪認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從而,其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就其前開所犯各次犯行,與另案被告林學斌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小狼」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正犯。
㈤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
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為之犯行,施用詐術之方式、時間均屬有別,且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故被告所為37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而其自陳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該等款項業已繳回,有本院收受訴訟款項通知存卷可查(見本院審訴卷第47頁),是其合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要件,應予減輕其刑。
㈦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就一般洗錢犯行業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已繳回本案犯罪所得,是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要件,然因該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減輕其刑事由綜合評價,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依循正途獲取所需,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其所為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使詐欺成員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不僅使他人之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且難以追償,亦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真實身分,足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價值觀念偏差,並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並考量被告均能坦承犯行,然因其自陳無調解能力(見本院卷第107頁),故未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復酌以告訴人洪政良及呂沛恩請求依法判決及檢察官具體求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9、107頁);兼衡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羈押前從事酒店管理,月收入26,000元港幣,未婚,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父母(見本院卷第119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五、復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恐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就本案犯行供認不諱,而其於本案中所擔任之工作,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均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
六、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則依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27至134頁),可知其涉犯另案與本案之罪刑疑有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要件而得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說明,本院就被告犯數罪,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其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七、沒收:㈠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
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5章之1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報酬為9,000元,其並已繳回該等款項,已如前述,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該條規定係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並無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才應予沒收之限制。查本案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雖均為本案洗錢之財物,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惟考量被告於本案為車手,而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均已層轉交由上手,且被告於本案僅獲有前述報酬,若對其諭知沒收與追徵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洗錢的金額,顯有違比例而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與追徵,附此敘明。
㈣至被告所使用之提款卡雖未扣案,但已經其層層轉交詐欺集
團上手,已不在其實際掌控中,且本院考量提款卡經重新申請,將致原提款卡失去原本之功能,該等物品已難續供犯罪使用,亦失其財產上價值,若日後執行沒收徒增司法程序及資源耗費,爰不予宣告沒收。
八、又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依其身分,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其強制出境與否,乃行政機關之裁量權範疇,非本院所應審酌,此與刑法第95條規定對外國人之驅逐出境處分有別,併此說明。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啟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蘇恩珈)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二編號2 (告訴人李品葳)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陳盈存)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陳遵仁)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蕭至鈞)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郭家辰)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附表二編號7 (告訴人藍富傳)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二編號8 (告訴人陳氏紅)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附表二編號9 (告訴人李國勝)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告訴人房士強)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附表二編號11 (告訴人洪政良)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告訴人詹媗卉)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二編號13 (告訴人葉連宇)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二編號14 (告訴人張少綺)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附表二編號15 (告訴人詹怡萱)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二編號16 (告訴人蔡辰昱)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二編號17 (告訴人鄭信安)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二編號18 (告訴人吳依欣)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 附表二編號19 (告訴人邱凱揚)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附表二編號20 (告訴人賀立璿)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附表二編號21 (告訴人薛靜誼)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二編號22 (告訴人邱嘉哲)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附表二編號23 (告訴人楊霆琪)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附表二編號24 (告訴人侯春華)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附表二編號25 (告訴人蔡昆達)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二編號26 (告訴人吳正銓)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二編號27 (告訴人蘇姵紜)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附表二編號28 (告訴人陳彥菁)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二編號29 (告訴人蔡志昇)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 附表二編號30 (告訴人盧宛君)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表二編號31 (告訴人郭源芳)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附表二編號32 (告訴人陳育聰)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附表二編號33 (告訴人林耀煌)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附表二編號34 (告訴人許珈瑋)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 附表二編號35 (告訴人曹耀輝)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二編號36 (告訴人陳蕙菁)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附表二編號37 (告訴人呂沛恩) 黃景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融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蘇恩珈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1時18分許,於Threads上刊登販售書籍廣告而結識被害人蘇恩珈,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予被害人蘇恩珈,向被害人蘇恩珈佯稱:須配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被害人蘇恩珈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2時41分許,匯款4萬9,98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2時46分許,提領3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77頁 提領畫面: 偵卷第56頁 114年9月19日12時47分許,提領3萬元 114年9月19日12時43分許,匯款1萬3,123元 114年9月19日12時49分許,提領 5,000元 2 李品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前不詳時間,於Threads上刊登販售商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李品葳,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予告訴人李品葳,向告訴人李品葳佯稱:須配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李品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2時51分許,匯款1萬7,17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3時5分許,提領2萬5,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77頁 提領畫面: 偵卷第56頁 3 陳盈存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前不詳時間,於Threads上刊登販售票券廣告而結識告訴人陳盈存,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予告訴人陳盈存,向告訴人陳盈存佯稱:須配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陳盈存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2時58分許,匯款 8,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陳遵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4日不詳時間,在LINE上以交友為前提結識告訴人陳遵仁,向告訴人陳遵仁佯稱:交友平台須配合進行實名認證等語,致告訴人陳遵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3時12分許,匯款 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3時19分許,提領 5,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全家超商安富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77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6頁 114年9月19日14時32分許,匯款1萬1,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4時38分許,提領1萬1,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18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2頁 5 蕭至鈞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7日22時26分許,於Instagram上刊登抽獎活動廣告而結識被害人蕭至鈞,向被害人蕭至鈞佯稱:中獎通知領取獎項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被害人蕭至鈞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3時45分許,匯款 4,1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3時58分許,提領 4,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77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6頁 6 郭家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17時6分許,假冒客服人員致電聯繫告訴人郭家辰,向告訴人郭家辰佯稱:系統遭駭導致扣款錯誤等語,致告訴人郭家辰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8日19時21分許,匯款9萬9,988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9時24分許,提領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11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7頁 114年9月18日19時26分許,提領5萬元 114年9月18日19時44分許,匯款 9,999元 114年9月18日19時55分許,提領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領百貨」 交易明細: 偵卷第11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7頁 7 藍富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17時47分許,假冒客服人員致電聯繫告訴人藍富傳,向告訴人藍富傳佯稱:系統遭駭導致信用卡資訊外流遭盜刷等語,致告訴人藍富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8日19時31分許,匯款2萬9,987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9時35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11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7頁 114年9月18日19時36分許,提領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全家超商統領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11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7頁 8 陳氏紅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前不詳時間,於Threads上刊登販售物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陳氏紅,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予告訴人陳氏紅,向告訴人陳氏紅佯稱:資料填寫錯誤帳戶遭凍結等語,致告訴人陳氏紅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22時28分許,匯款4萬9,96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22時3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12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8頁 114年9月19日22時3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4年9月19日22時35分許,提領1萬9,005元 114年9月19日22時29分許,匯款4萬9,968元 114年9月19日22時38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12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8頁 114年9月19日22時39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4年9月20日0時26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12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8-59頁 9 李國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不詳時間,向告訴人李國勝佯稱:賣貨便帳號尚未進行驗證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李國勝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20日0時22分許,匯款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0日0時27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4年9月20日0時28分許,提領1萬0,005元 10 房士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13時30分許,於Instagram上刊登抽獎活動廣告而結識告訴人房士強,向告訴人房士強佯稱:中獎通知領取獎項須核對帳戶資料等語,致告訴人房士強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4時6分許,匯款4萬9,0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4時27分許,提領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臺北光武郵局」 交易明細: 偵卷第12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9頁 114年9月19日14時13分許,匯款5萬元 114年9月19日14時28分許,提領3萬9,000元 114年9月19日17時38分許,匯款2萬7,05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7時45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延仁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179- 180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1頁 114年9月19日17時46分許,提領2萬0,005元 114年9月19日17時40分許,匯款2萬元 114年9月19日17時47分許,提領 7,005元 11 洪政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前不詳時間,在LINE上刊登交友廣告而結識告訴人洪政良,向告訴人洪政良佯稱:匹配對象須繳納費用完成任務等語,致告訴人洪政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4時35分許,匯款 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4時44分許,提領 5,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建安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18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2頁 114年9月20日12時21分許,匯款2萬3,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0日12時24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12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59頁 114年9月20日12時25分許,提領1萬5,000元 12 詹媗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0日前不詳時間,於抖音上刊登販售物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詹媗卉,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予告訴人詹媗卉,向告訴人詹媗卉佯稱:須配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詹媗卉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20日12時21分許,匯款1萬1,98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葉連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21時40分許,於抖音上刊登贈送物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葉連宇,提供假交貨便連結予告訴人葉連宇,向告訴人葉連宇佯稱: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葉連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20日12時25分許,匯款2萬4,0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0日12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12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0頁 114年9月20日12時29分許,提領1萬5,000元 14 張少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0日前不詳時間,於Instagram上刊登抽獎活動廣告而結識告訴人張少綺,向告訴人張文綺佯稱:中獎通知領取獎項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張少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20日12時27分許,匯款1萬1,01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0日12時24分許,匯款4萬1,03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0日12時35分許,提領4萬1,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延吉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313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3頁 15 詹怡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0日1時許,於Threads上刊登販售物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詹怡萱,提供假交貨便連結予告訴人詹怡萱,向告訴人詹怡萱佯稱:須配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詹怡萱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20日12時31分許,匯款 1萬0,01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0日12時37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12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0頁 16 蔡辰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18時許,在網路上以交友為前提結識告訴人蔡辰昱,向告訴人蔡辰昱佯稱:相約見面須繳交保證金等語,致告訴人蔡辰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9月20日12時32分許,匯款2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0日12時38分許,提領1萬元 17 鄭信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不詳時間,在LINE上刊登交友平台廣告而結識告訴人鄭信安,向告訴人鄭信安佯稱:須儲值開通會員等語,致告訴人鄭信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4時許,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4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復興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18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2頁 114年9月19日14時23分許,提領1萬5,000元 18 吳依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不詳時間,於Threads上刊登販售物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吳依欣,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予告訴人吳依欣,向告訴人吳依欣佯稱:須配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吳依欣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0時9分許,匯款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0時11分許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07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2-63頁 114年9月19日0時12分許2萬0,005元 114年9月19日0時13分許1萬0,005元 114年9月19日0時25分許,匯款2萬9,985元 114年9月19日0時34分許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超商華視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07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3頁 114年9月19日0時39分許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忠孝光復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07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3頁 114年9月19日0時26分許,匯款1萬9,985元 114年9月19日0時42分許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07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3頁 114年9月19日0時12分許,匯款1萬0,01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0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2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5-66頁 114年9月19日0時15分許,匯款11萬0,079元 114年9月19日0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9月19日0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9月19日0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2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6頁 114年9月19日0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9月19日0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萊爾富超商大安華視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2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6頁 19 邱凱揚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於臉書上向告訴人邱凱揚購買商品,提供假賣場連結予告訴人邱凱揚,向告訴人邱凱揚佯稱:須配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邱凱揚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2時48分許,匯款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2時59分許,提領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 交易明細: 偵卷第213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3頁 114年9月19日12時53分許,匯款4萬8,123元 114年9月19日13時許,提領3萬8,000元 20 賀立璿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15時46分許,假冒買家於臉書上向告訴人賀立璿購買商品,提供假賣場連結予告訴人賀立璿,向告訴人賀立璿佯稱:須配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賀立璿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8日16時25分許,匯款4萬9,98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6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萊爾富超商大安首購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1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4頁 114年9月18日16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崇光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1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4頁 114年9月18日16時46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百貨忠孝館」 交易明細: 偵卷第21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4頁 21 薛靜誼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不詳時間,於Threads上刊登販售物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薛靜誼,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予告訴人薛靜誼,向告訴人薛靜誼佯稱:須配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薛靜誼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8日16時32分許,匯款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6時46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2樓「SOGO百貨忠孝館」 交易明細: 偵卷第21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4頁 22 邱嘉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於臉書上向告訴人邱嘉哲購買票券,向告訴人邱嘉哲佯稱:帳戶金流異常等語,致告訴人邱嘉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8日22時19分許,匯款4萬9,97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22時21分許,提領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2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5頁 114年9月18日22時20分許,匯款4萬9,988元 114年9月18日22時23分許,提領5萬元 23 楊霆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22時32分許,於抖音上刊登贈送物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楊霆琪,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予告訴人楊霆琪,向告訴人楊霆琪佯稱: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楊霆琪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0時2分許,匯款2萬9,98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0時3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2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5頁 114年9月19日0時4分許,提領1萬元 24 侯春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於臉書上向告訴人侯春華購買物品,提供假賣場連結予告訴人侯春華,向告訴人侯春華佯稱:須配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侯春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3時44分許,匯款4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4時7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萊爾富超商大安首購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6頁 114年9月19日14時9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崇光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6頁 114年9月19日14時11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光忠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7頁 114年9月19日13時46分許,匯款4萬9,983元 114年9月19日14時14分許,提領4萬6,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復興分行」 交易明細:偵卷第24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7頁 114年9月19日13時50分許,匯款3萬6,253元 114年9月19日14時15分許,提領4萬元 25 蔡昆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於臉書上向告訴人蔡昆達購買物品,提供假賣場連結予告訴人蔡昆達,向告訴人蔡昆達佯稱:須配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蔡昆達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3時59分許,匯款1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吳正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不詳時間,於Dcard上刊登販售票券廣告而結識告訴人吳正銓,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予告訴人吳正銓,向告訴人吳正銓佯稱:須配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吳正銓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8日12時25分許,匯款4萬8,049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2時39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建安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7頁 114年9月18日12時43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全家超商統領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7頁 114年9月18日12時4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7頁 27 蘇姵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於臉書上向告訴人蘇姵紜購買物品,提供假物流平台連結予告訴人蘇姵紜,向告訴人蘇姵紜佯稱:須配合進行帳戶開通等語,致告訴人蘇姵紜達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8日12時27分許,匯款5萬9,058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2時46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領百貨永豐銀行ATM」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8頁 114年9月18日12時49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統領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8頁 114年9月18日12時52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8頁 28 陳彥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3日10時57分許,於臉書上刊登贈送物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陳彥菁,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告訴人陳彥菁,向告訴人陳彥菁佯稱:領取獎金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陳彥菁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8日12時28分許,匯款4萬3,102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2時58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延孝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8頁 114年9月18日13時1分許,提領1萬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吉忠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4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8頁 29 蔡志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不詳時間,於Threads上刊登販售寵物廣告而結識告訴人蔡志昇,提供假交貨便連結予告訴人蔡志昇,向告訴人蔡志昇佯稱:須配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蔡志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7時29分許,匯款4萬9,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7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台新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6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8-69頁 114年9月19日17時41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9月19日17時42分許,提領1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聯超市大安正聲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6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9頁 114年9月19日17時42分許,匯款4萬9,985元 114年9月19日17時50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延吉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6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9頁 114年9月19日17時51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9月19日17時52分許,提領1萬元 114年9月19日17時57分許,匯款1萬元 114年9月19日18時4分許,提領 7,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6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69-70頁 114年9月19日18時5分許,提領1萬元 114年9月19日18時許,匯款7,235元 30 盧宛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於臉書上向告訴人盧宛君購買書籍,提供假物流平台連結予告訴人盧宛君,向告訴人盧宛君佯稱:須配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盧宛君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8時26分許,匯款3萬2,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8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延孝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6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0頁 114年9月19日18時43分許,提領1萬3,000元 31 郭源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不詳時間,假冒買家於臉書上向告訴人郭源芳購買商品,提供假物流平台連結予告訴人郭源芳,向告訴人郭源芳佯稱:須配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郭源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22時3分許,匯款 4萬9,951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22時6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8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0頁 114年9月19日22時6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9月19日22時7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9月19日22時4分許,匯款4萬9,982元 114年9月19日22時9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28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1頁 114年9月19日22時16分許,提領1萬5,000元 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延孝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81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1頁 114年9月19日22時31分許,匯款4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22時41分許,提領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延吉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325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5頁 32 陳育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1日13時49分許,於LINE上結識告訴人陳育聰,對告訴人陳育聰施用投資話術,向告訴人陳育聰佯稱:透過投資電商平台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育聰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8日12時5分許,匯款1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2時14分許,提領2萬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建綸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8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2頁 33 林耀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前不詳時間,在LINE上結識告訴人林耀煌,向告訴人林耀煌佯稱:約會見面須儲值費用等語,致告訴人林耀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9月18日12時40分許,匯款 5,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8日13時5分許,提領 5,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仕吉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28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2頁 34 許珈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8日不詳時間,於Tiktok上刊登贈送物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許珈瑋,提供假交貨便連結予告訴人許珈瑋,向告訴人許珈瑋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許珈瑋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13時41分許,匯款4萬9,983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13時46分許,提領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永豐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30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2-73頁 114年9月19日13時43分許,匯款4萬9,123元 114年9月19日13時49分許,提領3萬元 114年9月19日13時52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敦南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30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3頁 114年9月19日13時48分許,匯款2萬0,985元 114年9月19日13時56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全家超商頂好門市」 交易明細: 偵卷第309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3頁 35 曹耀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不詳時間,於Instagram上刊登抽獎活動廣告而結識告訴人曹耀輝,提供假網站連結予告訴人曹耀輝,向告訴人曹耀輝佯稱:領取獎項須進行帳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曹耀輝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20日12時52分許,匯款3萬4,05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20日12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313頁 提領畫面:偵卷第74頁 114年9月20日12時58分許,提領1萬4,000元 36 陳蕙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中旬不詳時間,假冒買家於臉書上向告訴人陳蕙菁購買商品,向告訴人陳蕙菁佯稱:須配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陳蕙菁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22時3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22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325頁 提領畫面: 偵卷第74頁 114年9月19日22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9月19日22時21分許,提領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交易明細: 偵卷第325頁 提領畫面: 偵卷第74-75頁 114年9月19日22時27分許,提領1萬元 37 呂沛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15時許,於Threads上刊登販售商品廣告而結識告訴人呂沛恩,提供假賣貨便連結予告訴人呂沛恩,向告訴人呂沛恩佯稱:須配合進行實名制認證等語,致告訴人呂沛恩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4年9月19日22時25分許,匯款 4,9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19日22時41分許,提領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