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寓豪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859號、115年度偵緝字第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寓豪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蘇寓豪、鄭清祐、蘇揚勝、高治民(業經本院判決)、李宗哲(由本院另行判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胖子」之成年男子,均明知愷他命為不得製造之第三級毒品,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胖子」提供愷他命原料及製毒設備,由鄭清祐提供製毒技術、尋找製毒場所、召募蘇寓豪、蘇揚勝、高治民、李宗哲參與,並於民國113年10月間委託高治民尋找偏僻山區作為製毒場所,經高治民洽得具不確定製造第三級毒品犯意聯絡之陳冠憲,提供其所管理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地上房舍(登記所有權人為陳冠憲姪子石陳澔)作為製毒處所(下稱本案處所),經鄭清祐於同年11月2日前往該處確認場地後即與陳冠憲簽訂租賃契約,並於同年12月中旬偕同蘇寓豪、蘇揚勝、李宗哲進駐開始進行製毒,而由鄭清祐控制管理生產,由蘇寓豪、蘇揚勝、李宗哲等3人從旁協助,蘇寓豪負責搬運、清洗製毒容器及製毒原料桶、清潔製毒場地,並由高治民負責駕車採買煤油、食材等民生物資、購置電子磅秤等物品,由陳冠憲駕車載運酒精、乙酸乙脂、氨水、丙酮等化學原料至本案處所之分工,並以將粉狀愷他命(愷他命半成品,俗稱「奶」、「K奶」)、乙酸乙酯等化學原料,按比例倒入普力桶浸泡數小時,輔以攪拌機加以攪拌,反應合成為液態愷他命,接續將液態愷他命倒入裝有濾紙之分液漏斗過濾至大燒瓶內,再將鹽酸氣體打入液態愷他命內,調整酸鹼值並持續以木棍攪拌,確認反應物酸鹼值無誤後,復將前揭反應後之液態愷他命倒入裝有過濾布袋之鐵桶,過濾篩出固態愷他命,復加入丙酮使用脫水機反覆沖洗濾出雜質,最後加入酒精以瓦斯爐熬煮數小時,將析出之固態愷他命置平舖於方形塑膠盆,輔以除濕機進行乾燥取得結晶狀愷他命成品之方式,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卷第58頁),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蘇寓豪及其辯護人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引用其餘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寓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鄭清祐、蘇揚勝、高治民、李宗哲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證人吉建龍於偵訊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被告鄭清祐所使用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調查處製毒工廠勘驗報告、調查專員職務報告、B車行車軌跡路線圖與道路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鄭清祐所持用行動電話內相簿及通聯紀錄之翻拍照片、被告蘇揚勝扣案之行動電話照片、被告高治民扣案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現場勘察報告(含現場示意圖及現場勘察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偵1112卷第43頁、第51頁至第65頁、第81頁至第91頁、第99頁至第103頁、第215頁至第217頁、第257頁至第259頁、第263頁,偵1111卷第151頁至第159頁、第177頁至第183頁,偵1113卷第53頁至第61頁、第89頁至第91頁、第153頁至第165頁,北檢114年度偵字第12712號卷㈠第317頁至第328頁至第413頁)等存卷可考,足認被告蘇寓豪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蘇寓豪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蘇寓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㈡共同正犯:
被告蘇寓豪與同案被告鄭清祐、蘇揚勝、高治民與李宗哲、「胖子」就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之加重、減輕:
被告蘇寓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蘇寓豪之刑:
被告之辯護人雖辯護稱: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等判例要旨參照)。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復因毒品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危害,除於相關法令訂定防制及處罰之規定外,並積極查緝毒品案件及於各大媒體廣泛宣導反毒,被告蘇寓豪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況被告蘇寓豪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漠視法令規定,貪圖利益而參與製毒犯行,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再審酌被告蘇寓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實無情輕法重之情,難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即非可採。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施用毒品不僅殘害施用者自
身健康,且因成癮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甚至鋌而走險屢屢犯罪者屢見不鮮,因毒品所造成或衍生之社會問題甚大於施用者本身所受之藥癮毒害,從而製造毒品之人,係創造毒害之源頭,犯罪所造成之損害至深且廣,被告蘇寓豪正值青壯,未以正當合法途徑賺取所需,竟企圖藉由製造毒品於短期內獲取高額不法利益,無視政府嚴厲查緝毒品、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戕害他人身體健康,並助長毒品氾濫,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然被告於本案遭查獲後潛逃出境欲規避刑責,並非始終留存國內等待調查、審判,犯後態度僅能謂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狀況,本案遭查獲之製毒工廠規模已屬較鉅,並非小量、單人製造毒品(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約56,007.7公克、去甲基愷他命純質淨重6,941.5公克),再酌以被告於審理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油漆工,日收入約新臺幣1500-1800元,家中有未成年小孩1名需其扶養照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㈠毒品部分:
⒈按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該條項後段所規定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則查獲之毒品若不屬施用或持有,而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有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後段所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至於同樣經修正而在10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規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該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從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開規定雖較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優先適用,然該條例對所查獲擬供販賣之第三級毒品,既無沒收之特別規定,且販賣第三級毒品係同條例所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依上開說明,該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足資參照),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確認均含有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14年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00370號鑑定書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見北檢114年度偵字第12712號卷㈡第21頁至第56頁)。然本部分扣案毒品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為免重複沒收,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工具部分:
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
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蘇寓豪等人為本案製毒
犯行所用,原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因本部分扣案犯罪工具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為免重複沒收,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蘇寓豪於偵查、審理中均供稱:目前未取得報酬等語,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蘇寓豪確有獲得報酬,故亦無法宣告沒收犯罪所得。㈣扣案紫色iPhone手機1支,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林易勳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 檢出之毒品成分 毒品純度及重量 1 扣押物編號A-21-1「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微量溴去氯愷他命及微量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15,895公克,愷他命純度12.64%,純質淨重約2,009.1公克 2 扣押物編號A-21-2「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及微量溴去氯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16,064公克,愷他命純度21.21%,純質淨重約3,407.2公克 3 扣押物編號A-21-3「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及微量溴去氣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18,518公克,愷他命純度17.80%,純質淨重約3,296.2公克 4 扣押物編號A-21-4「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微量溴去氯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 15,848 公克,愷他命純度13.15%,純質淨重約2,084.0公克;去甲基愷他命純度12.08%,純質淨重約1,914.4公克 5 扣押物編號 A-21-5「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及微量溴去氯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13,432公克,愷他命純度14.66%,純質淨重約1,969.1公克 6 扣押物編號A-21-6「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氣愷他命、微量溴去氯愷他命、微量去甲基愷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16,797公克,愷他命純度9.48%,純質淨重約1,592.4公克 7 扣押物編號 A-21-7「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微量溴去氯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 16,162公克,愷他命純度14.94%,純質淨重約2,414.6公克;去甲基愷他命純度8.01%,純質淨重約1,294.6公克 8 扣押物編號A-21-8「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氣愷他命及微量溴去氯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17,489公克,愷他命純度17.49%,純質淨重約3,058.8公克 9 扣押物編號A-21-9「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15,609公克,愷他命純度13.95%,純質淨重約2,177.5公克;去甲基愷他命純度16.14%,純質淨重約2,519.3公克 10 扣押物編號 A-21-10「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16,192公克,愷他命純度13.77%,純質淨重約2,229.6公克;去甲基愷他命純度7.46%,純質淨重約1,207.9公克 11 扣押物編號 A-21-11「成品半成品」液體檢品1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微量溴去氯愷他命及微量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5,613公克,愷他命純度15.83%,純質淨重約888.5公克 12 扣押物編號A-32-1、A-32-3、A-32-7至A-32-9、A-32-13及A-32-14「疑似愷他命」結晶檢品7袋 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及微量溴去氯愷他命成分 合計淨重約21,410公克,愷他命純度84.24%,純質淨重約18,035.8公克 13 扣押物編號 A-32-2「疑似愷他命」粉末檢品1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氧愷他命及微量溴去氯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683公克,愷他命純度73.77%,純質淨重約503.9公克 14 扣押物編號A-32-18「疑似愷他命」結晶檢品1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淨重約108公克,愷他命純度 85.53%,純質淨重約92.4公克;去甲基愷他命純度4.87%,純質淨重約5.3公克 15 扣押物編號 A-32-4至A-32-6、A-32-10至A-32-12、A-32-15至A-32-17、A-32-19及A-32-20「疑似愷他命」結晶檢品11袋 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去氯愷他命及微量溴去氯愷他命成分 合計淨重約14,528 公克,愷他命純度84.31%,純質淨重約12,248.6公克附表二:殘留物分析結果編號 扣押物 檢出成分 1 扣押物編號A-6-1「塑膠桶」、編號A-9-1及A-9-2「攪拌器」、編號A-17-1至A-17-3「K盤」及編號A-25「濾勺」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氯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殘留 2 扣押物編號A-6-2「塑膠桶」、編號A12「鐵桶」、編號A-16「量杯」、編號A-22「塑膠鏟」、編號A-23「漏斗」、編號A-26「刮刀」、編號A-31-1及 A-31-2「大塑膠盒」及編號A-34「小塑膠盒」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殘留 3 扣押物編號A-7-1至A-7-3「大燒瓶(含漏斗及塑膠籃)」、編號A-10「攪拌棒」、編號A-11「脫水機」、編號A-24「勺子」、編號A-27-1「過濾布袋」、編號A-27-2「過濾布袋」及編號A-33「中塑膠盒」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氯愷他命及溴去氯愷他命成分殘留 4 扣押物編號A-8-1及A-8-2「馬達」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殘留 5 扣押物編號A-18「磅秤」及編號A-28「已使用濾紙」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去氯愷他命成分殘留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 成分 1 扣押物編號A-1-1至A-1-36「99乙醇」36桶 經檢驗含乙醇成分 2 扣押物編號A-2-1至A-2-38「乙酸乙酯」38桶 經檢驗含乙酸乙酯成分 3 扣押物編號A-3-1至A-3-9「丙酮」9桶 經檢驗含丙酮成分 4 扣押物編號A-4-1「氨水」1桶 經檢視桶上成分標示為氨水 5 扣押物編號A-4-2至A-4-11「氨水」10箱 經檢視桶上成分標示為氨水 6 扣押物編號A-5-1至A-5-14「塩酸」14箱 經檢視桶上成分標示為鹽酸 7 扣押物編號A-13「活性炭」1箱 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活性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