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佶諺義務辯護人 吳俊宏律師被 告 潘彥亨選任辯護人 王俊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佶諺、潘彥亨均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李佶諺、潘彥亨所涉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調查證據完畢,並審結宣判,其等日後串證之空間已微,故自即日起解除其等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吳宛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曉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