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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佳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107號、114年度偵字第95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李佳怡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修正附表一及附表二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查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而被告本案所犯幫助洗錢犯行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而被告本案之前置不法行為所涉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可知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之最重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故倘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其法定刑範圍為2月以上5年以下,倘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範圍為6月以上5年以下。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案經綜合比較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適用結果,顯然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有利於被告。故本案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1款、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而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惟查:被告僅係提供證件協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申辦固網IP位址,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有參與施用詐術之犯行,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本案詐欺犯行係以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方式為之,遑論詐欺集團之行騙手段層出不窮,衡諸常情,若非詐欺集團上層成員或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人,顯難預見詐欺集團成員實際施用詐術為何,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未洽,然此部分僅係加重條件之增減,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㈣被告提供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予本案詐欺集團申辦固網IP

位址使用,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對被害人李家惠等14人施用詐術,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固網IP遠端開關機,設法排除網路連線問題、登入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以掩飾犯罪所得去向,是被告提供證件之行為,應係對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㈤被告所犯前揭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詐欺數

被害人,屬以一提供證件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㈥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屬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證件協助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申辦固網IP位址,助長詐欺集團犯罪橫行,造成被害人遭受詐欺集團之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害,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實有不該,值得非難,考量被告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未與附表一所示李家惠等14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之人數、受騙金額等犯罪情節,暨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被告坦承有收受幾百元之報酬等語(本院卷第127頁),惟被告未能確定實際收受數額,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自應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為認定,本院爰認就此部分犯行,認定其犯罪所得為200元,此為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項規定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雖無再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餘地,然法院就具體個案,如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仍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或酌減之;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受騙轉匯之款項,固係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然係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控制下,且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如對其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虹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入之第二層帳戶時間、 金額 轉入之第二層帳戶 轉入之第三層帳戶時間、 金額(新臺幣) 轉入之第三層帳戶 1 李家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1日11時35分許,假冒地政事務所人員、警員李隊長撥打電話予李家惠佯稱:個資遭人盜用,涉犯刑事案件云云,又假冒檢察官張文豪以LINE致電佯稱:須將名下財產匯入指定帳戶監管等語,致李家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2年11月4日 12時37分 178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蕭靖恩) 112年11月4日12時44分 /100萬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蕭靖恩) 【註1】:轉入虛擬錢包TBDomrmToSkHfHbaWSWNcuZJtTjt9jlZfq 112年11月4日12時45分 /100萬元 112年11月4日 12時39分 52萬元 112年11月5日13時52分 /3,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廖佳瑞) 112年11月5日 17時15分 /5萬元【註2】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廖佳瑞) 112年11月5日 15時40分/100萬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蕭靖恩) 同【註1】 112年11月5日 15時29分 180萬元 112年11月5日 16時30分/2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廖佳瑞) 同【註2】 112年11月5日 17時16分 /5萬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廖佳瑞) 112年11月6日 0時5分 /5萬元 112年11月6日 0時7分 /5萬元 112年11月5日 17時48分 /179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冠樺) 112年11月6日 11時37分/216萬40元 不詳帳戶 112年11月5日 15時31分 110萬元 112年11月6日 9時9分 /20萬5,000元 112年11月7日 8時34分 /775元 112年11月8日 13時50分 /18萬0,015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冠樺) 112年11月10日 10時54分 /1,200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冠樺) 112年11月10日 13時30分 /200萬0,015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尚宬科技有限公司) 112年11月10日13時10分 158萬元 112年11月10日 13時18分 /150萬元 112年11月10日 13時18分 /97萬9,500元 112年11月10日13時12分 90萬元 112年11月10日 13時31分 /48萬6,015元 112年11月13日 12時19分 /379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尚逸) 112年11月15日12時26分 /100萬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尚宬科技有限公司) 112年11月14日 9時23分 /12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冠樺) 112年11月14日 10時11分 /200萬0,015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尚宬科技有限公司) 112年11月14日10時17分 142萬元 112年11月14日 11時52分 /100萬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冠樺) 112年11月14日 11時52分 /100萬0,015元 112年11月14日 12時43分 /171萬5,000元 112年11月14日 12時44分 /171萬5,015元 112年11月14日10時20分 130萬元 112年11月15日 9時8分 /3,000元 112年11月15日 11時37分 /98萬0,015元 112年11月15日12時14分 127萬元 112年11月15日 12時22分 /150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尚逸) 112年11月15日 12時26分 /100萬元 112年11月15日12時15分 97萬元 112年11月15日 12時26分 /123萬7,000元 112年11月15日 12時22分 /73萬9,000元 112年11月21日 10時20分 /2,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邱昱維) 112年11月21日 12時22分 /20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邱昱維) 112年11月21日11時42分 150萬6,946元 112年11月21日 12時1分 /200萬元 112年11月21日11時46分 149萬3,054元 112年11月21日 12時3分 /99萬8,000元 112年11月21日 12時23分 /97萬元 112年11月21日 12時38分/3萬元 ATM提領 2 邱良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6日8時30分許,假冒戶政事務所人員、警員宋正輝撥打電話予邱良智佯稱:個資遭人盜用,涉犯刑事案件云云,又假冒檢察官黃立維向邱良智佯稱:須將名下帳戶繳交以利監管等語,致邱良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5月5日 9時1分 20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鄭安傑) 113年5月5日 9時4分 /199萬5,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福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5月5日 9時8分 /199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長溢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13年5月6日 8時49分 /5,012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6日 8時52分 200萬元 113年5月6日 8時53分 /199萬8,000元 113年5月6日 8時57分 /199萬3,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長溢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13年5月8日 8時55分 200萬元 113年5月8日 8時58分 /199萬7,000元 113年5月8日 9時6分 /199萬3,000元 113年5月9日 8時47分 200萬元 113年5月9日 8時51分 /199萬7,000元 113年5月9日 8時56分 /199萬6,000元 3 林惠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7日9時許,假冒警員陳宏合撥打電話予林惠芬佯稱:個資遭人盜用云云,又假冒法官王文豪以LINE致電佯稱:涉犯毒品案件,須將帳戶存款匯入指定帳戶以利清查資金等語,致林惠芬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5月30日 8時57分 99萬7,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聖宇) 113年5月30日 9時2分 /99萬5,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福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5月30日 9時7分 /98萬5,012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寧夏碗粿行鄭旭昇) 113年5月31日 8時52分 95萬8,000元 113年5月31日 8時55分 /95萬6,000元 113年5月31日 8時55分 /95萬7,012元 113年6月1日 8時1分 99萬8,000元 113年6月1日 8時2分 /99萬7,000元 113年6月3日 8時59分 /150萬3,012元 113年6月2日 8時13分 50萬7,000元 113年6月2日 8時15分 /50萬6,000元 4 郭獻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某時許於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而與郭獻仁結識,以LINE暱稱「美商高盛營業員」提供投資APP連結,向郭獻仁佯稱:透過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郭獻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6月7日 12時57分 5萬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聖宇) 113年6月7日 15時20分 /15萬9,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福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7日 15時31分 /53萬8,012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寧夏碗粿行鄭旭昇) 5 周亮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6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而與周亮辰結識,以LINE暱稱「吳夢道」、「陳怡婷」、「美商高盛營業員」提供投資APP連結,向周亮辰佯稱:透過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周亮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6月7日 13時33分 3萬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聖宇) 113年6月7日 13時35分 3萬元 6 楊瑞廷(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而與楊瑞廷結識,以LINE暱稱「助教」、「美商高盛營業員」提供投資APP連結,向楊瑞廷佯稱:透過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楊瑞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6月7日 15時22分 2萬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聖宇) 113年6月7日 15時30分 /1萬9,5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福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12日 10時37分 3萬元 113年6月12日 11時28分 /43萬0,5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福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12日 11時30分 /43萬5,012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寧夏碗粿行鄭旭昇) 7 蘇鈺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2日10時12分許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而與蘇鈺雯結識,以LINE暱稱「秦芸芸」、「美商高盛營業員」提供投資APP連結,向蘇鈺雯佯稱:透過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蘇鈺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6月12日 10時12分 5萬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聖宇) 113年6月12日 10時20分 5萬元 8 邱浩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初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而與邱浩翔結識,以LINE暱稱「畫龍點睛主升股」提供投資APP連結,向邱浩翔佯稱:透過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邱浩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6月12日 9時44分 5萬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聖宇) 113年6月12日 9時44分 5萬元 113年6月12日 11時20分 20萬元 113年6月13日 9時6分 20萬元 113年6月13日 9時9分 /1萬元 街口電子-街口儲值 無 113年6月13日 9時9分 /8,000元 113年6月13日 9時10分 /5萬元 113年6月13日 9時12分 /13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福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17日 10時4分 /314萬3,03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彭韋霖) 113年6月13日 9時42分 /3,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9 賴亭妘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而與賴亭妘結識,以LINE暱稱「徐語萱」提供投資APP連結,向賴亭妘佯稱:透過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賴亭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6月12日 14時41分 20萬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聖宇) 113年6月12日 14時52分 /19萬9,5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福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13日 8時37分 /113萬9,012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寧夏碗粿行鄭旭昇) 113年6月13日 9時2分 5萬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聖宇) 113年6月13日 9時6分 /4萬9,000元 街口電子-街口儲值 無 113年6月13日 9時8分 /1萬元 113年6月13日 9時2分 3萬元 113年6月13日 9時8分 /1萬元 113年6月13日 9時9分 /1萬元 10 吳炳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間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而與吳炳飛結識,以LINE暱稱「蔡政景」、「Pipspool林佑謙」提供投資APP連結,向吳炳飛佯稱:透過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吳炳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6月18日 9時42分 30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鄭安傑) 113年6月18日 10時18分 /200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福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18日 10時23分 /150萬12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寧夏碗粿行鄭旭昇) 113年6月18日 10時36分 /149萬15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彭韋霖) 113年6月18日 10時19分 /99萬5,000元 113年6月20日 19時0分 /2,000元 113年6月24日 11時39分 /5,01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彭韋霖) 113年6月21日 8時9分 /3,000元 113年6月24日 11時44分 /200萬15元 113年6月24日 11時20分 20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育伶) 113年6月24日 11時33分 /200萬元 11 賴新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7日8時許,假冒中華電信客服人員、警員陳文忠撥打電話予賴新一佯稱:個資遭人盜用云云,又假冒主任檢察官黃明正向賴新一佯稱:涉犯刑事案件,須將名下帳戶提供以利清查資金等語,致告訴人賴新一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 113年6月20日 9時14分 183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方鳳鳴) 113年6月20日 9時17分 /182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福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20日 9時41分 /248萬3,025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彭韋霖) 113年6月20日 9時21分 /67萬3,000元 113年6月20日 9時18分 67萬元 12 陳沛稘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5日某時許於臉書結識陳沛稘,以臉書暱稱「林嘉豪」、LINE暱稱「時來運轉」,向陳沛稘佯稱:參與下注活動保證獲利等語,致陳沛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6月26日 9時36分 3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梁雪麗) 113年6月26日 9時54分 /51萬2,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洪福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26日 10時21分 /300萬2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豪輝工程行) 13 羅德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間某時許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而與羅德震結識,以LINE暱稱「林政宏」、「劉筱欣」、「鼎元國際」提供投資網站連結,向告訴人羅德震佯稱:透過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羅德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6日 9時51分 20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淑芬) 無 14 陳淑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某時許,於抖音中假扮現在廈門經商之臺灣板橋男子「林書陽」與淑芬結識並進而交往,並佯稱:願意協助陳淑芬償還債務等語,致陳淑芬陷於錯誤,除提供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對方使用外,復依對方指示匯款。 113年8月28日 10時28分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麗綺) 無 113年8月28日 10時34分 2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相關卷證及出處 1 李家惠 /提告 1.告訴人李家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155至157頁) 2.告訴人李家惠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偵9598卷第158至196頁) 2 邱良智 /提告 1.告訴人邱良智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197至200頁) 2.告訴人邱良智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帳戶交易明細(偵9598卷第201至207頁) 3 林惠芬 /提告 1.告訴人林惠芬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209至212頁) 2.告訴人林惠芬提供之轉帳申請書及存摺交易明細(偵9598卷第213至215頁) 4 郭獻仁 /提告 1.告訴人郭獻仁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217至219頁) 2.告訴人郭獻仁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存摺交易明細、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叁方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偵9598卷第220至241頁) 5 周亮辰 /提告 1.告訴人周亮辰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243至248頁) 2.告訴人周亮辰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存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偵9598卷第248至253頁) 6 楊瑞廷 /不提告 1.被害人楊瑞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255至256頁) 2.被害人楊瑞廷提供之手機轉帳截圖、LINE對話紀錄(偵9598卷第257至263頁) 7 蘇鈺雯 /提告 1.告訴人蘇鈺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265至267頁) 2.告訴人蘇鈺雯提供之手機轉帳截圖、LINE對話紀錄、存摺交易明細、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合作契約書(偵9598卷第268至282頁) 8 邱浩翔 /提告 1.告訴人邱浩翔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283至285頁) 2.告訴人邱浩翔提供之轉帳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偵9598卷第287至303頁) 9 賴亭妘 /提告 1.告訴人賴亭妘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305至307頁) 10 吳炳飛 /提告 1.告訴人吳炳飛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309至314頁) 2.告訴人吳炳飛提供之詐欺集團成員LINE大頭照截圖、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偵9598卷第315至348頁) 11 賴新一 /提告 1.告訴人賴新一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349至355頁) 2.告訴人賴新一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借款契約書、偽造之公文、刑事傳票及假扣押處分命令(偵9598卷第359至383頁) 12 陳沛稘 /提告 1.告訴人陳沛稘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598卷第385至387頁) 13 羅德震 /提告 1.告訴人羅德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2107卷第77至79頁) 2.告訴人羅德震提供之匯款委託書(偵42107卷第93頁) 14 陳淑芬 /提告 1.告訴人陳淑芬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2107卷第25至29頁) 2.告訴人陳淑芬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存摺影本(偵42107卷第37至41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