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金疄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洪煜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173、34901號、111年度偵字第512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金疄業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死亡,有柬埔寨台商協會115年2月11日確認書、KINGDOM OF CAMBODIA Prea
h Ket Mealea Hospital CERTIFICATE OF DEATH、屍體交接紀錄、柬埔寨台商協會115年2月10日要求火化證明書、柬埔寨王國火化批准書等件在卷可稽(他16卷第82至9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