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12號原 告 周麗秀被 告 徐育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鐵雄法 官 林煥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