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18號原 告 劉怡芬被 告 巫清智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5年度訴字第86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余沛潔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