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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陳濤被 告 賴允彰

陳瑤菡伍孝鵬陳蓮珍李慧真

王一力

王仲民郭晉哲徐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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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和宋萱魯嫻慧康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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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佩錦

呂滿女

廖秀梅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5號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