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陳濤被 告 賴允彰
陳瑤菡伍孝鵬陳蓮珍李慧真
王一力
王仲民郭晉哲徐美龍
賈印霞王燿楦
陳永和宋萱魯嫻慧康之政
邱亭悌徐明世謝承霖林淑英楊如薰
張宜嫻
呂佩錦
呂滿女
廖秀梅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5號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