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林玉麗被 告 方榮煌
財團法人中心診醫院
楊大中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聲請審判裁定判決債務人應給付金額狀」所載(如附件)。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如刑事訴訟並未起訴,或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三、查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具狀向本院對被告方榮煌、財團法人中心診醫院、楊大中(下合稱被告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聲請審判裁定判決債務人應給付金額狀」,書狀內僅提及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3960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並未記載被告3人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亦未查得被告3人有何原告起訴狀所指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案件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故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3人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依上開說明,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應依法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待刑事案件由檢察官起訴後,向該管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