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原 告 魏珊珊被 告 廖文理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文理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魏珊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承歆法 官 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